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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欠钱如何处理

龚* 湖北-宜昌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0.23 10:27:25 398人阅读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欠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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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债务性质。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是否有夫妻双方签字、是否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等。
(二)若为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充足时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先协议清偿。若协议不成,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
(三)若为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由债务人独自偿还。债权人需承担证明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0-23 13: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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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间,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属于共同债务。双方都要还,债权人可找任一方讨债。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财产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超出家庭日常所需,通常是个人债务,自己偿还。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意愿。

2025-10-23 13:0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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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欠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属共同债务,双方有偿还义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可选择向任一方主张债权。若共同财产不够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是个人债务,由债务人独自偿还,但债权人若能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大家遇到婚姻债务相关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3 11:5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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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处理需区分情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债权。当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独自偿还。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仍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3.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明确债务情况,避免一方擅自背负大额债务。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0-23 11:1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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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的判定关键在于用途和意思表示。当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就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方主张债权。比如家庭购房贷款,若用于夫妻共同居住,就属于此类。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清偿;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独自偿还。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例如一方私自借贷进行大额投资,但投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提醒:在涉及夫妻债务问题时,夫妻双方要留意债务用途和相关证据留存。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23 11:02:20 回复

解答如下,  婚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者与他人同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无过错方已向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如果不离婚而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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