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标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善意销售和在先使用两种情形。善意销售指销售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中“不知道”强调主观无侵权故意,“合法取得”涵盖通过正规进货渠道、支付合理对价等方式。在先使用则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而无需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销售者应严格把控进货渠道,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合法证明,确保商品来源正规。
2.企业在使用商标前,做好商标检索,确认是否存在在先使用情况,避免侵权风险。
3.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和管理档案,留存使用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使用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
(1)善意销售是使用商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当销售者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知道”强调销售者主观无侵权故意,“合法取得”涵盖通过正规进货渠道、支付合理对价等方式获得商品。
(2)在先使用也是一种情况。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其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使用人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在商业活动中,销售者应注意审查商品来源合法性,避免陷入侵权风险。若涉及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一)若想以善意销售为由不承担商标赔偿责任,销售者应确保主观上无侵权故意,也就是确实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要通过正规进货渠道获取商品,支付合理对价,并能清晰说明商品提供者。
(二)若以在先使用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就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其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1.善意销售:销售时不知道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知道”指无侵权故意,“合法取得”如通过正规渠道、支付合理对价获取商品。
2.在先使用: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无需担责。
结论:
使用商标在善意销售和在先使用两种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善意销售是指销售者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这里“不知道”强调主观无侵权故意,“合法取得”涵盖通过正规进货渠道、支付合理对价等方式获得商品。而在先使用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使用人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这两种情形下使用商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大家在商标使用方面有疑惑,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专业解答出卖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房子买卖无法达成,买家违约,买家没有交房款,或者法律规定的一些其他行为,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卖家单方面解约的情形,主要是买家可能违约了,不然的话,出卖人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专业解答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情形是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两种。商标抢注或者是商标侵权在中国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案件的情节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商标被抢注会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只有维权才可以挽回损失。
律师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商标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 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诉侵权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 2、商标侵权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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