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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可在期限届满前补充申报。不过此前已完成的分配,不会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2.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才发现未申报债权,通常不能再申报参与分配。但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未如期申报的,可在破产程序终结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按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2025-10-22 14: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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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可补充申报,已进行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审查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一般不能申报,但因不可抗拒事由或正当理由未申报的,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起诉请求追加分配。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若未申报债权可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完成的分配不会再对其补充分配,并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是为了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平性和有序性。而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正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再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不过,若债权人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法律给予了一定救济途径,即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如果您在破产清算中遇到债权申报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2 13:2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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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可在期限届满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是为了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有序性和公平性,避免因后期申报影响前期分配的稳定性。
2.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才发现未申报债权,通常不能再申报参与分配。不过,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的,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追加分配。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情况的合理考量。
3.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破产清算程序,及时申报债权,避免错过申报期限。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报,要尽快收集不可抗拒事由或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2 13:2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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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破产清算程序里,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可在期限届满前补充申报。不过此前已完成的分配,不会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才发现未申报债权,通常不能再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但存在特殊情况,若债权人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提醒:
债权人应及时关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申报期限,尽量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避免后续补充申报产生额外费用或错过分配机会。若有特殊情况未能申报,要留意两年的诉讼时效。
2025-10-22 12:5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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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应在该期限届满前补充申报,不过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才发现未申报债权,通常不能再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的,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加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025-10-22 11:51: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