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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工作女方无工作谁获抚养权

陆* 天津-和平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0.22 05:13:39 402人阅读

男方有工作女方无工作谁获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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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子女抚养权归属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年龄是重要考量因素。子女不满两周岁时,通常由女方直接抚养。
(2)子女已满两周岁,父母一方有工作另一方无工作,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唯一标准。法院会综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例如一方虽有工作却无暇照顾孩子,另一方无工作却能全身心陪伴,后者可能获得抚养权。
(3)子女已满八周岁,其真实意愿会被尊重,在抚养权判定中占据重要地位。总之,抚养权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提醒:
抚养权判定情况复杂,不同家庭面临的状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0-22 09: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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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在争取抚养权时,女方可强调孩子年龄小更需要母亲照顾这一优势,增加获得抚养权的几率。
(二)子女已满两周岁,双方争取抚养权,有工作一方要证明自己虽工作忙,但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可提供工作安排、育儿计划等;无工作一方可突出自己能全身心陪伴孩子成长的优势,列举自身能给予孩子的关怀和教育。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要注重与孩子良好沟通,尊重其意愿,让孩子能真实表达自己想跟随生活的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5-10-22 07:5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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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抚养权归属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根据子女年龄和父母情况确定。
2.子女不满两周岁,通常由女方直接抚养。
3.子女已满两周岁,男方有工作、女方无工作不是决定抚养权的唯一因素。若男方忙无法照顾,女方能全身心陪伴,女方也可能获得抚养权。
4.子女已满八周岁,要尊重其真实意愿。判断抚养权需结合多方面因素。

2025-10-22 06:2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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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子女抚养权归属不能仅依据父母有无工作判断,要根据子女年龄,结合父母双方多方面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归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子女不满两周岁,一般由女方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时,男方有工作、女方无工作并非决定抚养权的唯一因素。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像男方工作忙无暇照顾孩子,而女方虽无工作却能全身心陪伴,女方就可能获得抚养权。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抚养权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果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2 06:1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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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抚养权归属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不能仅依据有无工作判断。
2.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女方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男方有工作、女方无工作并非决定抚养权的唯一因素。法院会全面考量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若男方工作忙无法照顾孩子,女方虽无工作却能全身心陪伴,女方也可能取得抚养权。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建议:父母双方在争取抚养权时,应全面展示自身优势,如稳定的生活环境、良好的教育背景等。同时要重视子女的意愿,为子女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2025-10-22 06:01:16 回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出如下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出如下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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