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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的异议包括哪些情况

刘* 广东-珠海 医疗事故鉴定咨询 2025.10.21 11:19:29 395人阅读

医疗过错鉴定的异议包括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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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过错鉴定有异议,情况如下:
鉴定主体方面,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或该回避却未回避,影响公正性。
鉴定程序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如未组织听证会、检材获取不合法,影响结果准确性。
鉴定依据方面,标准不当、资料引用错误、法规理解有误,使结论缺乏科学性。
鉴定结论方面,依据不足、分析无逻辑、与其他证据矛盾。
当事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

2025-10-21 15: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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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对医疗过错鉴定有异议的情况包括鉴定主体、程序、依据和结论等方面问题,当事人可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过错鉴定需遵循法定要求。鉴定主体方面,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员需依法回避,否则会影响公正性。鉴定程序要合法,违反法定程序如未组织听证会、检材获取不合法等,可能使结果不准确。鉴定依据需恰当,使用错误标准、引用资料有误或法规理解偏差,会让结论缺乏科学性。鉴定结论应依据充分、逻辑清晰且与其他证据相符,否则可能存在问题。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当事人可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维护自身权益。若您在医疗过错鉴定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1 13:2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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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过错鉴定有异议主要有鉴定主体、程序、依据和结论四方面问题。鉴定主体方面,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应回避未回避会影响公正性;鉴定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如未组织听证会、检材获取不合法会导致结果不准确;鉴定依据若标准不当、资料引用错误或法规理解有误,结论会缺乏科学性;鉴定结论若依据不足、分析无逻辑、与其他证据矛盾,也会引发质疑。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鉴定主体问题,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确保回避制度落实。
2.针对鉴定程序问题,鉴定过程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听证会等环节规范进行。
3.处理鉴定依据问题,要使用恰当标准,准确引用资料,正确理解法规。
4.当对鉴定有异议时,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2025-10-21 12:3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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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鉴定主体问题会严重干扰鉴定公正性。若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其专业能力存疑,做出的鉴定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实际情况。而鉴定人员应回避未回避,可能掺杂个人情感或利益因素,影响结果客观性。
(2)鉴定程序问题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未按规定组织听证会,可能使当事人意见无法充分表达;获取检材方式不合法,会导致检材真实性和可靠性存疑,进而影响整个鉴定结果。
(3)鉴定依据问题会让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使用不恰当的鉴定标准、引用资料错误或法规理解有误,会使鉴定结论偏离事实,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4)鉴定结论问题会使鉴定意见的可信度降低。结论依据不足、分析无逻辑、论证不充分,或与其他证据矛盾,都表明鉴定结论存在缺陷。当事人遇到这些情况,可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来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当事人对医疗过错鉴定有异议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1 12:0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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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鉴定主体问题,当事人可通过查询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证书,确定其是否具备法定资质;若发现鉴定人员应回避未回避,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鉴定机构或相关部门反映。
(二)针对鉴定程序问题,当事人要留意鉴定过程是否按规定进行,如是否组织听证会、检材获取方式是否合法等,若有违规,可要求鉴定机构说明情况。
(三)若存在鉴定依据问题,当事人可咨询专业人士,判断鉴定标准是否恰当、引用资料是否正确、法规理解有无错误,如有问题可提出质疑。
(四)对于鉴定结论问题,当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分析缺乏逻辑性、与其他证据矛盾时,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025-10-21 11:29:3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过错鉴定责任的内容有哪些医疗过错鉴定责任大小程度不同,赔偿的损失也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1、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错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分为:①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②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③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④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3、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突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如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4、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5、此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医疗过错鉴定的解读1、如果医疗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无须通过鉴定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上述情形,不经过鉴定不能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此时没有鉴定意见,根据已有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就应当要求患者参加鉴定,并向其释明拒绝鉴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3、如果患者本身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实施,而根据其他证据,无法对案件事实,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作出判断时,就可以判决由拒绝配合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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