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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作出免于起诉决定

谭** 天津-开发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21 10:02:25 392人阅读

哪些情况可作出免于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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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定不起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起诉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这种本质上就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像一些轻微的邻里纠纷导致的小摩擦,可能就属于此类。
(2)酌定不起诉赋予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当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起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体现。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无辜的人被错误追诉。

提醒:
不同类型的不起诉适用条件不同,遇到涉及不起诉相关法律问题,因案情各异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1 13: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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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案件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能证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文件等,申请法定不起诉。
(二)对于可能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积极悔罪、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争取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当面临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况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监督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工作,若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可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25-10-21 12:4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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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于起诉就是不起诉,有法定、酌定和证据不足三种类型。
2.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极轻、危害小不算犯罪,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免刑,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告诉,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况。
3.酌定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轻,依规定无需判刑或可免刑,由检察机关裁量决定。
4.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觉得证据不够、不符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5-10-21 12:3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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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免于起诉即不起诉,有法定、酌定和证据不足三种类型,且各有适用情形。
法律解析: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多种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酌定不起诉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由检察机关自由裁量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作出的决定。不同类型的不起诉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若遇到涉及不起诉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1 12:0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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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于起诉即不起诉,包含法定、酌定和证据不足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针对特定法定情形,这类情形下本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酌定不起诉给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可对轻微犯罪灵活处理;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为保障司法公正,避免证据不充分时强行起诉。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法定不起诉,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相关情形,确保准确适用,避免错误追究。
-酌定不起诉方面,检察机关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裁量机制,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自由裁量权公正行使。
-证据不足不起诉中,侦查机关应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保证证据收集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减少因证据不足导致的不起诉情况。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确保案件侦查符合起诉要求。

2025-10-21 10:15:5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为,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性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业务的,按其经营企业(以其实际经营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料和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筑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老根据地、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林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额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额+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斑、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④学校与其他企业联合创办的个人、单位和企业;⑤学校校办企业转租给个人经营的企业;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残肢体残疾。(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④每个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1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12.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13.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执行到1995年底。14.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兔征所得税,是指:(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3)对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4)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前减半征收所得税。15.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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