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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担保人担保借款构成犯罪吗

费* 山东-滨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21 03:34:53 412人阅读

骗取担保人担保借款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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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担保人担保借款,数额达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可能构成诈骗罪。

2.债权人受欺诈与担保人签的担保合同可撤销,担保人撤销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担保费用。

3.若骗保后积极还款,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担保人可因欺诈请求撤销合同。

2025-10-21 08: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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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骗取担保人担保借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较大时可能构成诈骗罪;债权人受欺诈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可撤销;借款后积极还款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担保人可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行为人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担保人担保借款,当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便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受欺诈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人可依法请求撤销。若担保责任被撤销,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担保支出的费用。而如果行为人骗取担保后积极还款,虽不构成犯罪,但因担保人是受欺诈提供担保,同样可请求撤销担保合同。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情况时,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1 07:3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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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取担保人担保借款在特定情形下构成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担保人担保借款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
2.对于受欺诈签订的担保合同,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的合同可撤销。担保人被撤销担保责任后,能向债务人追偿因担保支出的费用。
3.若行为人虽骗取担保,但借款后积极还款,通常不构成犯罪。不过,担保人可因受欺诈请求撤销担保合同。

建议债权人在放贷时仔细审核借款人情况,降低风险。担保人应谨慎评估担保风险,发现欺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担保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21 06:2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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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担保人担保借款,数额达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诈骗罪。这是因为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实施了欺诈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
(2)债权人受欺诈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可撤销。这是为了保护担保人免受欺诈影响,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3)担保人被撤销担保责任后,能向债务人追偿因担保支出的费用。这保障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他人欺诈行为遭受损失。
(4)若行为人骗取担保后积极还款,通常不构成犯罪,但担保人仍可因受欺诈请求撤销担保合同。

提醒:担保需谨慎,要充分了解债务人情况。若发现受欺诈担保,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撤销担保合同,维护自身权益,复杂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1 05:3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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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可能存在骗取担保人担保借款的情况,债权人应及时收集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虚假的证明文件等,为后续可能的维权做准备。
(二)担保人一旦意识到自己可能受欺诈,应尽快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担保合同,避免自身承担不必要的担保责任。
(三)若担保合同被撤销,担保人要保留好因担保支出费用的凭证,以便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10-21 04:24:40 回复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二、共同犯罪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的,可以构成乙罪的共犯。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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