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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刑期调整是怎样的

贾** 云南-红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0.21 03:24:19 362人阅读

开设赌场罪刑期调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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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涉嫌开设赌场罪,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罚。

(二)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要清楚,避免在经营活动中触及相应红线,如严格控制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

(三)若存在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要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以争取在量刑时获得有利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0-21 08: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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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设赌场罪刑罚分两档。一般情况,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要交罚金。

2.情节严重时,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交罚金。情节严重包括抽头渔利3万以上、赌资30万以上、参赌人数120人以上等。

3.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

2025-10-21 07:0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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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设赌场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刑罚分两档。一般情形下,开设赌场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当出现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情况时,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在量刑时,会结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开设赌场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也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如果遇到与开设赌场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1 06:4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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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刑罚分两档,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包含抽头渔利累计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供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等情况。法院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

为避免开设赌场犯罪,应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明白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执法部门需加大对赌博场所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开设赌场行为。对于有赌博倾向人员,要进行教育引导,使其远离赌博。

2025-10-21 06:3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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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开设赌场罪刑罚分两档。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缴纳罚金。这种适用于情节相对较轻的开设赌场行为。
(2)当出现情节严重的情形时,法律惩处更为严厉,会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有明确的界定,如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建立赌博网站组织赌博及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以上等。
(3)法院在量刑时并非只看单一因素,而是会综合考量犯罪事实、具体情节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情况。

提醒:开设赌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不同的案件情况存在差异,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2025-10-21 04:43:22 回复

开设赌场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朱中高作为被告人徐绍银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公诉人商榷。一、法律事实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1、被告人徐绍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2010年3月中旬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赌场是其他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徐绍银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2010年3月17日到2010年5月底,在超过七期的赌场中,徐绍银参加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赌博,2010年4月3日前,被告人徐绍银就自动退出了该赌场。红钱也就是该赌场给赌客的钱,与赌场给其他工作人员的钱性质是一样的。被告人徐绍银不参与场内赌博,也就没有这样的红钱,也即起诉书上的股份了。关于被告人徐绍银供述自己拥有股份,是他认识上的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规定,以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徐绍银拥有股份。在本案中,开设赌场是其他被告人合伙所为,上述人员开设赌场时并未与被告人徐绍银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被告人徐绍银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被告人徐绍银应其赌场的要求在为赌场的经营提供协助(活跃气氛),具体表现为参赌活动;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参与的三期开设赌场案件中,所其的作用是很小的,而且,该赌场在三期的开设过程中,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赌场的开设和运营中,被告人徐绍银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徐绍银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徐绍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2010年8月30日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徐绍银和其他被告人一起在机场附近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徐绍银在该赌场的赌博期间,是第三被告人李军为其“认把”,此时被告人徐绍银是没有任何所谓的红钱或者股份的,这些所谓的红钱(即股份)都是属于其他被告人的,只是被告人王良聪将所谓的股份分红记在被告人徐绍银的姓名上,在该期赌博中,被告人徐绍银是没有领到赌场的一分钱的(包括红钱)。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绍良在2009年8月30日到9月22日参与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3、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2010年10月26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009年8、9月份的罪行(见侦查卷二被告人徐绍银供述第8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下称《解释》),其行为属于特殊自首。4、被告人系初犯,偶然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被告人此前为合法经营的企业主,由于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是很容易改造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的。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等,愿意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今天的庭审表现也很好,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6、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的作用较小,显示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本案中被告人徐绍银参与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构不上情节严重,如在被告人徐绍银赌场分得的红利较少,赌场开设不久就退出,被告人徐绍银参与开设的赌场未造成其他恶性案件,社会影响较小等等。7、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较为普通,其主观恶性较小,构不上《刑法》第30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否情节严重,量刑截然不同。然而何谓情节严重,现行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依据案情具体分析,应该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解释。二、量刑方面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主观恶性小,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和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建议依照刑法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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