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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陈** 北京-通州区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0.20 13:49:30 446人阅读

能否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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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执行程序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只有执行依据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才可追加。这体现了执行程序的严谨性,避免随意扩大被执行人范围。
(2)当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该债务性质。待生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才能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实现的法定途径。
(3)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法院会综合债务性质、用途等因素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以此防止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提醒: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有严格规定,债权人应按法定程序维权,被执行人配偶若认为追加不当可积极抗辩,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0 19: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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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依据明确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直接按规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要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待生效判决认定后,再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申请追加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25-10-20 18:3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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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执行程序里,不能直接把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只有执行依据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时才可追加。

2.若执行依据没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另行诉讼确认。经生效判决认定后,能申请追加其配偶。

3.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条件,避免侵害第三人权益。法院会结合债务性质、用途等判断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2025-10-20 17:5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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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执行程序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才可追加;未明确的需另行诉讼确认,认定后可申请追加,且追加要依程序和条件进行。
法律解析:
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有着严格规定。只有当执行依据明确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才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若执行依据未明确,债权人需通过另行诉讼程序来确认债务性质,经生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才能申请追加。法院在实践中会综合考量债务性质、用途等因素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是为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执行,防止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遇到执行程序中涉及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相关问题,对其中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0 16:5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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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需严格遵循规定。一般不能直接追加,只有当执行依据确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才可以。若执行依据未明确,债权人应另行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债务性质,经生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才能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2.要防止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在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债务性质、用途等因素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3.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遇到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性质的情况,及时启动诉讼程序确认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审查追加申请时,严谨考量各种因素,确保程序合法、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

2025-10-20 15:34:16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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