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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和债权的清偿顺序有哪些

朱** 浙江-湖州 证券纠纷咨询 2025.10.20 12:46:15 334人阅读

债券和债权的清偿顺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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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明确且合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之后依次是职工债权、欠缴的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债权。债券作为债权的一种,有担保债券优先于无担保债券受偿,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则按比例分配。
2.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债券时尽量选择有担保债券,降低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债务结构,避免过度负债,确保在遇到经营困境时有足够资产偿还债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债务发行和管理的监管,确保企业信息透明,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2025-10-20 18: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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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企业破产等清算场景中,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得到清偿,这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相关共益事务的处理。
(2)职工债权处于第一顺位,涵盖工资、医疗补助、伤残补助等,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排在第二顺序,保障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普通债权处于第三顺序。债券作为债权的一种,有担保债券凭借担保物优先受偿,保障程度高;无担保债券则和其他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时,按比例分配。

提醒:企业债权人需明确自身债权性质和所处清偿顺序,有担保债权要及时行使担保权;普通债权人要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20 16:3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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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清算时,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之后按顺序清偿:第一顺序为职工债权,涵盖工资、医疗补助、伤残补助等;第二顺序是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是普通债权。
(三)企业发行的债券中,有担保债券因有担保物优先受偿,保障程度高;无担保债券和其他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四)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时,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5-10-20 15:4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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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清偿有先后顺序。
首先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接着,第一顺序清偿职工债权,像工资、补助等。
第二顺序补缴社保费用和税款。
第三顺序偿还普通债权。
债券作为债权,有担保债券比无担保债券优先受偿。有担保债券靠担保物清偿,保障强;无担保债券和普通债权按比例分。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时,也按比例分配。

2025-10-20 14:0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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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之后依次是职工债权、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普通债权。债券属债权,有担保债券优先于无担保债券受偿,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时按比例分配。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清算有明确清偿规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所以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关乎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所以排在首位,体现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排在第二顺序。普通债权在最后,有担保债券因有担保物保障,能优先于无担保债券受偿。若企业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保证了公平性。若对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0 13:13:22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债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法律上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平常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产生于契约之中。你所说的委托事项未办成依据合同索赔的权利,也是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所以是契约(合同)之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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