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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欠员工工资补偿标准是啥

杨* 海南-省直辖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0.20 08:57:42 346人阅读

企业破产重组欠员工工资补偿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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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补偿计算方式
员工要清楚自己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准确计算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就有一个月工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则有半个月工资补偿。

(二)确定月工资标准
了解自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三倍算,且补偿年限最高十二年。

(三)关注清偿顺序
员工要知晓企业需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才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025-10-20 15: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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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重组,员工工资补偿依劳动合同法执行。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2.月工资是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补偿,补偿年限最多十二年。
3.企业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支付员工工资与经济补偿。

2025-10-20 13:0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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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破产重组时,欠员工的工资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依月平均工资支付,月工资过高有上限规定,且企业要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支付。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重组给员工的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三倍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同时,企业要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支付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如果员工遇到企业破产重组工资补偿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0 11:4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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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重组时,员工工资补偿需严格按规定执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三倍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2.企业要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支付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3.建议企业提前做好财务规划和风险评估,避免破产重组情况发生。若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应及时与员工沟通,按规定落实工资补偿。员工自身也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20 09:4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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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破产重组时员工工资补偿有明确计算方式,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长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月工资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若劳动者月工资过高,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3)企业清偿顺序上,需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才支付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

提醒:
员工要及时关注企业破产重组进程,了解自身权益。不同企业破产情况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0-20 09:46:1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四、指定管理人。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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