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虚构交易等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断情节严重有明确标准,如数额达1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同时,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为避免此类犯罪行为发生,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销售点终端机具的管理,严格审查交易真实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信用卡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参与非法套现等活动。
法律分析:
(1)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虚构交易等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断情节严重有明确数额标准,如数额达100万元以上、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达到这些标准就触犯法律。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规制。
提醒: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时,避免进行虚构交易等违规操作。持卡人要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恶意透支,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案情不同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商户而言,应合法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避免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在日常经营中规范交易流程,保留真实交易记录。
(二)对于信用卡持卡人,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合理使用信用额度并按时还款。
(三)金融机构需加强对销售点终端机具使用的监管,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1.用销售点终端机具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给信用卡持卡人直接付现,情节严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超100万,或致金融机构20万以上资金逾期未还,或造成10万以上经济损失,认定为“情节严重”。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到五十万,认定为“数额较大”,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结论: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通过销售点终端机具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给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当数额达1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持卡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会被认定“数额较大”,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如果大家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或有相关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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