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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

贾** 天津-西青区 同居咨询 2025.10.18 17:33:46 422人阅读

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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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期间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取决于赠与性质和具体情况。一般日常消费性赠与、有特殊含义金额赠与,出于增进感情目的且已交付,分手后不能要回。
2.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像大额彩礼、购房购车等贵重物品,因结婚目的未达成,赠与人可要求返还。若受赠人拒绝,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通常支持返还。
3.若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赠与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要回赠与物。

建议:赠与时明确目的和性质,保留相关证据。若涉及附条件赠与,可提前签订协议明确条件和后果。遇到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0-18 21: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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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赠与在同居期间较为常见,像日常消费性的赠与以及具有特殊含义金额的赠与,这些往往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而作出的。一旦完成交付,赠与合同便履行完毕,即便分手后也不能要回。
(2)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例如大额彩礼、购房购车等贵重物品。当分手后结婚目的无法达成,意味着赠与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若受赠人拒绝,赠与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通常法院会支持返还请求。
(3)若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赠与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从而要回赠与物。

提醒:
在处理同居期间赠与问题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2025-10-18 19:5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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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日常消费性赠与、有特殊含义金额的赠与,因其是为增进感情且已完成交付,分手后不能要回,所以无需采取要回措施。
(二)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大额彩礼、贵重物品等,在分手后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可先与受赠人协商返还。若受赠人拒绝,可收集相关赠与证据,通过诉讼解决,法院通常会支持返还请求。
(三)当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赠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收集能证明欺诈、胁迫的证据,向法院行使撤销权要回赠与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5-10-18 19:4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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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赠与,像日常消费或有特殊含义金额的赠与,是为增进感情,且已交付,赠与完成,分手后不能要回。

2.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大额彩礼、贵重物品等,若分手结婚目的未达成,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受赠人拒绝,可诉讼解决,法院通常支持返还。

3.若赠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赠与人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要回赠与物。

2025-10-18 18:5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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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取决于不同情况,一般赠与不能要回,附条件赠与在条件未达成时可要求返还,存在可撤销情形时赠与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要回。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赠与,像日常消费性赠与和有特殊含义金额的赠与,是基于增进感情目的且已完成交付,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分手后不能要回。而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大额彩礼、购房购车等贵重物品,当分手后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条件未达成,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若受赠人拒绝,赠与人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通常会支持返还请求。另外,若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赠与人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要回赠与物。如果在同居赠与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8 17:39:50 回复

解答如下,【同居】同居生活时双方间的赠与该如何处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是否有权收回其赠予的财产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看赠予人是否出于自愿。由于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础,所以,我们不能排除当事人出于感情的流露,出于真心,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物品赠予给对方。我觉得这种赠予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二是对方索要的物品。这种情况在婚外同居关系中更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的同居,有钱人向自己“情人”赠送东西是十分常见的。小的可以是化装品、装饰品,大的可以是汽车、别墅。一方面,我们一开始就强调了一点,这种同居一般是没有多少感情成分的,他们之间的这种赠予,完全是讨对方的欢心。甚至有的时候一方还向有钱的这一方索要物品。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有钱一方表面上是同意将物品赠予给对方,而内心深处他是不愿意的,而这种内心的不愿意一般又不会在同居期间表现出来,只有当同居关系破裂时,它才会突现出来,因而它也成了这种同居纠纷的焦点。我们可以称这种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由于赠予人一般又有合法的婚姻,他的财产又是他与他的配偶的共同财产。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特别是重大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是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所以,对这种比较贵重的物品的赠送,赠予方一般是没有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处分权的。结合以上两点,我认为对于这种赠予,当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有权撤消其赠予行为。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我觉得这种处理办法是有价值的。它打破了那些想用青春换取享受的傍大款族的美梦,从而也让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有效的保护。《若干意见》第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若一方在同居生活前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无法撤销,除非赠与的一方可以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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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5 149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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