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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过错方有哪些赔偿情形

王* 广东-中山 离婚咨询 2025.10.18 15:30:17 476人阅读

离婚时过错方有哪些赔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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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过错方存在以下情形需赔偿:重婚,即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和婚外异性长期稳定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像殴打、捆绑等伤害家人身心;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长期折磨或不履行扶养义务;其他重大过错,由法院具体判断。
2.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赔偿按实际损失算,精神赔偿综合过错程度和后果确定。

2025-10-18 19: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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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上述几种过错情形下,无过错方的权益应得到保护。重婚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对于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标准,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需综合过错程度、行为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判定。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支持和对过错行为的否定。如果遇到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8 18: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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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过错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涵盖物质与精神两方面。这是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体现了公平正义,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于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过错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2.对于“其他重大过错”,法院应依据具体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合理判断并确定赔偿责任。
3.无过错方需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8 18:1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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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过错方需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
(2)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也对其精神造成极大伤害。
(3)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灵活判断的权力。
(4)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包含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则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

提醒:遇到离婚赔偿相关问题,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17:2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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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遭遇离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应及时收集证据。比如重婚可收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听资料等;与他人同居可收集租房合同、邻居证言等;家庭暴力可收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收集相关证人证言、居委会调解记录等。

(二)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要明确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写清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

(三)对于物质损害赔偿,需提供准确的损失证明,如财产损失的发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0-18 17:00:2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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