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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聘礼和钻戒如何处理

干** 广东-肇庆 彩礼咨询 2025.10.18 00:46:41 474人阅读

离婚时聘礼和钻戒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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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礼处理:若未办结婚登记、办了登记却未共同生活、婚前给聘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当事人要求返还,法院会支持;不符合这些情况,一般不用返还。

2.钻戒处理:恋爱时送的钻戒,通常算一般赠与,离婚不用还;作为结婚条件送的,符合法定情形可能要还。

3.争议解决:双方能协商好聘礼和钻戒处理方式,按约定来;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依证据和案情判决。

2025-10-18 06: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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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聘礼和钻戒的处理要依具体情况,符合特定情形聘礼应返还,不符合则一般不返还;钻戒恋爱期间赠与通常不返还,作为结婚条件赠与在法定情形下可能返还,有约定按约定,无法协商可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时,当事人请求返还聘礼,法院会支持;不符合这些情形,聘礼通常不用返还。对于钻戒,恋爱期间赠与视为一般赠与,离婚不用返还;作为结婚条件赠与,在法定情形下可能要返还。实践中,若双方对聘礼和钻戒处理协商一致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法协商就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证据和具体案情判决。如果您在离婚时遇到聘礼和钻戒处理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8 05:5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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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聘礼和钻戒处理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聘礼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法院会支持;不符合这些情形,一般无需返还。钻戒在恋爱期间赠与通常视为一般赠与,离婚时不用返还;作为结婚条件赠与,符合法定情形可能需返还。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若能就聘礼和钻戒处理达成一致约定,按约定执行。
-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起诉,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由法院根据证据和具体案情依法判决。

2025-10-18 05:1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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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聘礼方面,存在三种法定情形时,当事人请求返还聘礼,法院会支持,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不符合这些情形,一般无需返还聘礼。
(2)钻戒方面,恋爱期间赠与通常视为一般赠与,离婚时不用返还;作为结婚条件的赠与,符合法定情形可能需返还。
(3)处理方式上,双方协商一致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法协商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证据和具体案情判决。

提醒:
离婚处理聘礼和钻戒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03:3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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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聘礼是否返还,先看是否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存在则可请求返还,不存在一般无需返还。
(二)确定钻戒是否返还,恋爱期间赠与通常无需返还;作为结婚条件赠与,符合法定情形可能需返还。
(三)双方能协商一致对聘礼和钻戒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法协商,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证据和具体案情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5-10-18 01:50:58 回复

【法律意见】男方给付彩礼,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可向提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19号)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法律意见】男方给付彩礼,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可向提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19号)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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