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找工作被骗时,中间人责任判定依据其主观状态和行为表现。若明知是诈骗还促成交易,构成共同犯罪,需担刑责并对被害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故意参与诈骗的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求职者权益。
2.若中间人不知是诈骗,但在介绍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像未对招聘者基本情况做必要审查致求职者财产损失,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合理损失。这是因其未履行应尽的审查义务,对损害结果有一定过错。
3.若中间人仅作一般介绍,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担责。这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行为的公正对待。
建议求职者自身提高警惕,仔细核实招聘信息。中间人在介绍工作时应认真审查招聘方情况,降低风险。
法律分析:
(1)若中间人明知招聘为诈骗行为还促成交易,这种主观故意使其成为诈骗行为的协助者,构成共同犯罪,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如被判处相应刑罚,还需和诈骗者一起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被害人可要求中间人全额赔偿损失。
(2)当中间人不知是诈骗,但在介绍工作时存在重大过失,像未审查招聘者基本情况,若因此导致求职者财产受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常是赔偿求职者的合理损失,比如被骗取的介绍费等。
(3)若中间人只是一般介绍,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那么从法律上无需对求职者的被骗后果担责。
提醒:求职者遇找工作被骗,应及时保留证据,若怀疑中间人有责任,要视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担责,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求职者若发现找工作被骗且中间人明知是诈骗仍促成交易,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若中间人不知是诈骗但有重大过失,求职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如介绍过程记录、未审查情况的证明等,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合理损失。
(三)若中间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求职者应明白其无需担责,应另寻追讨损失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若中间人明知是诈骗还促成交易,属于共同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还需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
2.若中间人不知情,但介绍工作时有重大过失,像没审查招聘者情况,造成求职者财产损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若中间人只是正常介绍,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担责。
结论:
找工作被骗,中间人责任依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无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中间人明知是诈骗还促成交易,这种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对被害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中间人虽不知是诈骗,但在介绍工作时存在重大过失,像未对招聘者基本情况做必要审查,给求职者造成财产损失,就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求职者合理损失。若中间人仅为一般介绍,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无需担责。如果在找工作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对中间人责任界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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