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到期退还保证金却未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在解除取保候审时,执行机关依法需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并送达解除决定书。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主动与执行机关联系,向其说明情况,要求依法出具解除决定书。
-若执行机关拒绝或拖延,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申请行政复议,促使执行机关履行职责。
-还能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借助检察院对取保候审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监督执行机关依法办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时,执行机关有义务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并送达解除决定书。这是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
(2)当遇到退还保证金却未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情况,可主动与执行机关沟通,如联系公安机关说明具体情况,要求其依法出具决定书。
(3)若执行机关拒绝或拖延出具决定书,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促使执行机关履行职责。
(4)还能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因为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具有法律监督职责,可借助其监督力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注意留存与执行机关沟通的相关记录。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
(一)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像公安机关,说明取保候审保证金已退还但未收到解除决定书的情况,要求其依法出具。
(二)若执行机关拒绝或拖延出具,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申请行政复议,促使执行机关履行职责。
(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借助检察院对取保候审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监督执行机关依法办事,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并送达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1.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如公安机关,告知其已退还保证金但未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依法出具。
2.若执行机关拒绝或拖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申请行政复议,促使其履行职责。
3.还能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有监督职责,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
取保候审到期退还保证金但未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可联系执行机关要求出具,若其拒绝或拖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执行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时,需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并送达解除决定书。当遇到退还保证金却未收到决定书的情况,被取保候审人有权利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如公安机关,要求其依法出具。这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途径。若执行机关不配合,被取保候审人可以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借助行政监督的力量督促执行机关履行职责;还能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因为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审执行有法律监督职责,能够监督执行机关依法办事。若大家在这方面遇到难题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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