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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何** 河南-新乡 人身侵权咨询 2025.10.17 01:58:54 426人阅读

意外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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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10级伤残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等,按实际发生赔偿。残疾赔偿金按当地上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定残日起算二十年,10级系数10%。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算五年。
2.工伤10级伤残赔偿:从工伤保险基金发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期满或职工解约,工伤保险基金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定。

2025-10-17 06: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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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意外10级伤残赔偿分人身损害和工伤两种情形,赔偿项目和标准不同。
法律解析:
在人身损害赔偿里,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算二十年,10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若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而工伤10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不同的赔偿情形和标准较为复杂,若遇到意外10级伤残赔偿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7 04:5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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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10级伤残赔偿区分人身损害和工伤两种情形。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多,依据实际发生情况赔偿,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收入标准计算,10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且根据受害人年龄有不同计算方式。工伤赔偿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的,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遭遇意外10级伤残,应及时收集相关费用票据等证据,以便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明确自身是人身损害还是工伤情形,按对应赔偿标准维权。
-若对赔偿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5-10-17 04:1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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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人身损害10级伤残赔偿:赔偿项目众多,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这些依据实际发生情况赔偿。残疾赔偿金计算较复杂,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相关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算二十年,10级伤残赔偿系数10%。不过,若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2)工伤10级伤残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提醒:
不同类型的10级伤残赔偿计算方法不同,遇到此类情况需准确区分。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赔偿事宜。

2025-10-17 03:0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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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10级伤残赔偿:保留好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的相关票据,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索赔。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明确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收入标准,确定赔偿年限(一般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再乘以10%的赔偿系数。

(二)工伤10级伤残赔偿: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10级伤残后,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了解所在省级政府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2025-10-17 02:42:3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规定: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规定: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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