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交强险致人伤残,投保义务人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担责。若车辆交付未办所有权转移登记,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由受让人担责;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同时,二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
具体建议如下:
1.受让人在接收车辆后应及时购买交强险,避免因未购买保险在事故发生时承担不必要的高额赔偿。
2.转让车辆时,转让人有提醒受让人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和购买保险的义务,降低自身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3.发生事故后,各方应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按照法律规定和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分析:
(1)未购买交强险致使他人伤残,投保义务人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受害人能获得基本赔偿。
(2)当车辆已交付却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且发生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时,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遵循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
(3)若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并非同一人,二者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责任。
提醒:
车辆交易后应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购买交强险。若发生此类事故,不同情况责任承担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若车辆已交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且未购买交强险致人伤残,受让人应首先意识到自己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及时与伤者及家属沟通,积极协商赔偿事宜。
(二)若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双方都要清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需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应相互配合处理赔偿问题,避免推诿责任。
(三)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各方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1.没买交强险导致他人伤残,投保义务人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2.车辆已交付未办所有权转移登记,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赔偿。
3.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同,二者在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偿,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如卖车没过户且没买交强险撞人致伤残,买车人先在限额内赔,卖车人和买车人可能连带赔偿超限额部分。
结论:
未购买交强险致人伤残,投保义务人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车辆交付未办转移登记,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担责;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同时,二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基本赔偿。未购买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违反法定义务,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担责。车辆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实际控制和使用车辆的受让人对车辆运行具有支配权和利益,所以发生事故由其承担责任。当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为保障受害人权益,二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部分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如车辆卖后未过户且未买交强险撞人致伤残,受让人和原车主可能需连带承担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划分。若遇到此类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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