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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竞合咋办

姚** 江西-抚州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15 04:43:40 467人阅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竞合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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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竞合,按想象竞合犯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在产品里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等;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手段骗财物。

2.两罪竞合常是在产销伪劣产品时用了欺诈手段。
判断重罪时,先比主刑种类,主刑重的为重罪;主刑相同比法定最高刑,最高刑高的为重罪;最高刑相同比法定最低刑,最低刑高的为重罪,再定罪名处罚。

2025-10-15 10: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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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竞合时,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法律解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诈取财。两罪竞合常出现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的情形。判断从一重罪时,先比较主刑种类,主刑种类高的为重罪;主刑种类相同,比较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为重罪;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再比较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高的为重罪,以此确定适用罪名定罪处罚。法律适用情况较为复杂,若遇到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竞合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5 09:3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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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竞合,应依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等,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两罪竞合多是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时采用欺诈手段。

判断从一重罪要比较两罪可能适用的刑罚。首先看主刑种类,主刑种类高的为重罪;若主刑种类相同,看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为重罪;若法定最高刑相同,看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高的为重罪,再依此确定适用罪名定罪处罚。

建议司法人员准确把握两罪构成要件,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全面收集证据,以精准比较两罪刑罚,确保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两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025-10-15 08:4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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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侧重于产品质量问题,是在产品生产销售环节违规;后者核心在于以欺诈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2)两罪竞合情况常见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比如商家可能夸大伪劣产品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
(3)判断从一重罪时,遵循严格规则。先对比主刑种类,如有期徒刑比拘役主刑重;主刑种类相同,看法定最高刑,若两罪都有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高的为重罪;法定最高刑相同,再看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高的为重罪,最终依据此确定适用罪名。

提醒:
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要保证产品质量,避免欺诈行为。遇到复杂法律竞合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10-15 07:1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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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两罪可能适用的刑罚,先比较主刑种类,主刑种类高的犯罪即为重罪,按此罪定罪处罚。
(二)若主刑种类相同,就比较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犯罪为重罪,适用该罪定罪。
(三)要是法定最高刑也相同,再比较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高的犯罪为重罪,依此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虽此条是数罪并罚规定,但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理与之有相通处,都是对犯罪人刑罚适用的考量。

2025-10-15 06:26:25 回复

由于两罪存在着以上交叉竞合的情况,导致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伪劣商品。即行为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同种类合格产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因此,构成犯罪的,只能单独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由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伪劣商品,故不能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一般的同种类合格产品更换上优质或者驰名商品的商标,冒充优质或者驰名商品出售的案件,却往往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来论处的。例如,胥某声称能搞到批量茅台酒,马某闻之即称有销货门路。1994年7月,马找到胥,给其定金16万元,约定以每瓶110元的价格让胥组织茅台酒货源。胥得款后便与罗某密谋,商定用贵州省仁怀县恒兴酒厂生产的赖茅酒(每瓶售价16元)更换商标后,冒充茅台酒卖给马某。嗣后,胥和罗购买赖茅酒500件(每件12瓶),将此批酒更换上茅台酒的包装后卖于马某,马又支付胥某现金20万元和汇票30万元。11月,胥又购买赖茅酒815件,更换成飞天牌茅台酒的包装后卖给马某,马支付胥现金14万元。案发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胥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笔者认为,上述判决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商品。因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即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以普通白酒改头换面后贴上名酒的商标,冒充名酒出售牟利。这种普通白酒虽然在质量上可能不及名酒,但在性质上,却不能将其归为伪劣产品,因其既没有掺入假成分而成为假产品,也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标准而成为劣质产品,充其量只是一般的普通产品。因此这种行为是不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来论处的,而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来处罚。其次,如果将所有以非真实产品冒充真产品生产、出售的行为,均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来处理,则假冒注册商标罪就失去了单独存在的意义,而这显然是有悖立法本意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如何竞合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商品,也可能不是伪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则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竞合的情况。有人认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然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交叉竞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实际上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然同时quot;伪劣商品中的伪商品。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必然是伪劣商品。诚然,从单纯字面上来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然是伪商品,因为假冒者,伪也!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望文生义的理解。因为此处的伪劣商品不能仅从通俗角度来理解,它是有特定含义的。根据现行刑法,此处的伪劣商品除了包括特指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8种商品外,也指其他的伪劣产品。根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这里所谓的伪劣产品,表现为四种形式:(1)掺杂、掺假的产品。即指在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异物或者假成分的产品。如加盐的味精、掺沙子的棉花、注水的猪肉、兑水的酱油等。(2)以假充真的产品。即以他种产品冒充的此种产品。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来水冒充矿泉水、以驴肉冒充鹿肉的,即属于此种情形。(3)以次充好的产品。即以质量次的、差的产品冒充好的、优质的产品。而此种质量次的、差的产品必须是劣质产品,即达不到一般合格产品的基本要求。如果是以一般的合格产品冒充优质产品,则不属于此处所言的以次充好。(4)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综上,伪劣产品包括假产品和劣质产品两类。假产品,是指种类、名称与内容不相符合的产品,即从产品的成份上讲是假冒的;劣质产品,即不合格产品。以假冒凤凰牌商标的自行车为例,如果假冒自行车的质量虽然没有凤凰牌自行车那样过硬,但符合一般自行车的各项质量要求,那该自行车就不属伪劣商品;如果假冒自行车存在明显瑕疵,如车架钢材不合格、电镀质量不符合要求,那该自行车则属伪劣商品。因此,并非有伪的因素的商品即属于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商品。其次,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如果认为所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都属于伪劣商品,则假冒注册商标罪即可完全包括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二者形成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在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法律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那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究竟谁是特别法,谁是一般法呢很难判断。因此,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理解为全部都是伪劣商品,进而得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结论,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事实上,二罪并不是一种种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犯罪对象伪劣;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的假冒。二、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竞合时的处理由于两罪存在着以上交叉竞合的情况,导致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伪劣商品。即行为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同种类合格产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因此,构成犯罪的,只能单独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由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伪劣商品,故不能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一般的同种类合格产品更换上优质或者驰名商品的商标,冒充优质或者驰名商品出售的案件,却往往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来论处的。例如,胥某声称能搞到批量茅台酒,马某闻之即称有销货门路。1994年7月,马找到胥,给其定金16万元,约定以每瓶110元的价格让胥组织茅台酒货源。胥得款后便与罗某密谋,商定用贵州省仁怀县恒兴酒厂生产的赖茅酒(每瓶售价16元)更换商标后,冒充茅台酒卖给马某。嗣后,胥和罗购买赖茅酒500件(每件12瓶),将此批酒更换上茅台酒的包装后卖于马某,马又支付胥某现金20万元和汇票30万元。11月,胥又购买赖茅酒815件,更换成飞天牌茅台酒的包装后卖给马某,马支付胥现金14万元。案发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胥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笔者认为,上述判决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商品。因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即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以普通白酒改头换面后贴上名酒的商标,冒充名酒出售牟利。这种普通白酒虽然在质量上可能不及名酒,但在性质上,却不能将其归为伪劣产品,因其既没有掺入假成分而成为假产品,也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标准而成为劣质产品,充其量只是一般的普通产品。因此这种行为是不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来论处的,而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来处罚。其次,如果将所有以非真实产品冒充真产品生产、出售的行为,均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来处理,则假冒注册商标罪就失去了单独存在的意义,而这显然是有悖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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