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就赔偿及物品归属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赔偿等价金额后损坏物品通常归赔偿方,这符合支付对价获得所有权的公平原则。
2.对于有特殊纪念意义、价值无法单纯用金钱衡量的物品,即便支付赔偿款,原所有权人也可能因情感价值等因素要求保留。
3.解决措施与建议:遇到这类特殊物品情况,双方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形判定物品归属。
法律分析:
(1)通常双方对赔偿和物品归属有约定的,遵循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双方的自主意愿。
(2)在未约定的情况下,赔偿等价金额后损坏物品归赔偿方,这是基于赔偿是对物品价值的补偿,支付对价获得所有权符合公平原则。
(3)当物品有特殊纪念意义,无法单纯用金钱衡量价值时,原所有权人可能因情感价值等要求保留物品。此时双方可先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形判定物品归属。
提醒:在遇到物品损坏赔偿问题时,若物品有特殊价值,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有约定时,严格按照双方关于赔偿及物品归属的约定执行。
(二)无约定时,赔偿等价金额后,赔偿方通常可获得损坏物品的所有权。
(三)物品有特殊纪念意义等难以用金钱衡量价值的情况,双方先协商解决物品归属。
(四)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物品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赔偿物品价值后获得物品所有权体现了公平原则,而特殊情况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定也符合公平合理确定权利义务的要求。
1.双方对赔偿和物品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2.没有约定时,赔偿等价金额后,损坏物品一般归赔偿方,毕竟赔偿是补偿物品价值,付钱拿物品才公平。
3.若物品有特殊纪念意义,价值不能用金钱衡量,即便赔了钱,原主人也可能因情感因素想保留,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由法院判物品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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