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定罪证据需与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相关且具备证据“三性”。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即便在案件中被提及,也不能证明诈骗关键事实,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2)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来源不合法,无法作为定罪依据。
(3)证据应具有客观性,主观臆测、道听途说、无实际证据支撑的怀疑等内容,不满足客观性要求,不能用于诈骗罪定罪。只有符合“三性”且能证明诈骗各方面要素的证据,才可作为定罪证据。
提醒:在处理诈骗案件时,要确保收集的证据符合“三性”要求,避免使用无效证据。不同案情证据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证据收集,要确保其与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相关,紧扣诈骗行为发生、发展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等关键事实,避免收集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
(二)保证证据来源合法,杜绝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三)确保证据具有客观性,不将主观臆测、道听途说且无实际证据支撑的内容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与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无关,或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不能作为诈骗罪的定罪证据。
2.和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证据,像提及无关第三人的日常琐事,无法证明诈骗关键事实,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3.来源不合法的证据,比如通过暴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言陈述,不能用于定罪。
4.不具客观性的证据,如主观臆测、无实际支撑的怀疑,也不能用于定罪。只有符合“三性”且能证明诈骗各方面的证据,才可作为定罪证据。
结论:
与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无关或不具备证据“三性”的证据,不能作为诈骗罪的定罪证据,只有符合证据“三性”且能证明诈骗行为各方面要件的证据才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需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在司法中发挥作用。在诈骗罪中,若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像提及案外第三人无关琐事,无法证明诈骗行为关键事实,就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如通过暴力、威胁收集的证人证言等,也不符合法律要求。不具客观性的主观臆测等内容同样不能用于定罪。因为定罪需要准确、合法且与犯罪构成紧密相关的证据来支撑。如果您在涉及诈骗罪相关案件中对证据的有效性存在疑问,或是遇到证据收集、判断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与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无关或不具备证据“三性”的证据,不能作为诈骗罪的定罪证据。定罪证据需符合证据“三性”,并能证明诈骗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1.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不能定罪。如诈骗案件中提及与本案无关的案外第三人日常琐事,无法证明诈骗行为的发生、发展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等关键事实。
2.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依据。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具有合法性,不能用于定罪。
3.不具客观性的证据不可用。主观臆测、道听途说、无实际证据支撑的怀疑等,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诈骗罪的定罪证据。
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审查证据是否符合“三性”,确保定罪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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