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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检察院起诉需啥条件

蒲* 江苏-镇江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0.13 08:12:09 331人阅读

涉嫌合同诈骗检察院起诉需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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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犯罪事实已查清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基础。这要求对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危害后果等关键事实和情节,都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撑。这能确保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案件全貌,为后续的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2)证据确实、充分是公诉的重要保障。证据不仅要真实可靠,还需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指控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提起公诉的必要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不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提醒:若涉及合同诈骗相关案件,不同案情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3 11: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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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犯罪事实查清。全面收集证明犯罪行为实施过程、危害后果等主要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保证关键事实清晰明确。
(二)保证证据确实、充分。严格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确认其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将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
(三)确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对照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判断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符合,同时排查是否存在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025-10-13 10:1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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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合同诈骗公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查清犯罪事实,犯罪行为过程、危害后果等主要情节,都有充足证据。
2.证据真实充分,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
3.依法追究刑责,犯罪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且无免责情形,如追诉时效已过、获特赦等。
满足以上条件,检察院才会起诉犯罪嫌疑人。

2025-10-13 09:2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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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检察院对涉嫌合同诈骗提起公诉需同时满足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三个条件。
法律解析:
犯罪事实已查清要求对犯罪行为实施过程、危害后果等主要事实和情节有足够证据证明,这是提起公诉的基础,只有事实清晰,才能准确指控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强调证据要真实且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形成完整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这样的证据体系才能支撑指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且不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检察院才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如果遇到与合同诈骗及公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0-13 09: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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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合同诈骗公诉,需同时满足犯罪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三个条件。犯罪事实查清要求对犯罪行为实施过程和危害后果等主要情节有足够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意味着证据真实且与案件有客观联系,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存在如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不应追究的情形。

为确保公诉准确合理,检察院应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引导,确保调查全面深入,及时获取关键证据。
2.建立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保障证据质量。
3.做好法律适用研究,准确判断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2025-10-13 08:51:3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审查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侦查完毕。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二百六十三条审查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6.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审查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侦查完毕。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二百六十三条审查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6.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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