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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周* 广东-佛山 受理范围咨询 2025.10.13 07:38:39 344人阅读

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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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其性质决定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不在民事诉讼范畴,所以法院不受理。
(2)当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意味着当事人已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放弃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法院自然不会受理此类案件。
(3)部分争议有特定的处理机关和程序,如劳动争议需先仲裁,未经仲裁直接起诉,法院因不符合程序规定而不予受理。
(4)法院受理案件需有管辖权,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法院无权力处理,也就不会受理。
(5)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涉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6)为保护特定群体权益或遵循特定时间限制,某些案件在特定期间内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如特定时期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提醒:在提起民事诉讼前,要确认案件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避免盲目起诉浪费时间和精力,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2025-10-13 11: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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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况,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走民事诉讼程序。
(二)若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应按照协议申请仲裁,不要向法院起诉。
(三)对于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如劳动争议,要先经过规定的仲裁程序,再考虑向法院起诉。
(四)起诉前要确定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可通过查询法律规定或咨询律师来确定。
(五)对于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不要重复起诉。
(六)在特定不得起诉期限内,如女方怀孕期间等男方不要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025-10-13 10:5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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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
属于行政诉讼范畴的,需走行政诉讼程序,不由民事诉讼处理。
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且约定不得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需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未经相应程序,法院不受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法院无管辖权则不受理。
已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案件,遵循“一事不再理”,一般不受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在禁诉期内起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如特定时期男方提离婚。

2025-10-13 10:3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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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民事诉讼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书面仲裁协议、应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已生效裁判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以及在禁诉期内起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性质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途径。行政纠纷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若以民事诉讼起诉,法院自然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意味着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排除了法院管辖。劳动争议等需先经特定机关处理的,未经相应程序法院不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法院无权处理。“一事不再理”原则避免重复诉讼,已生效裁判案件通常不能再次起诉。同时,为保护特殊时期当事人权益,设置了禁诉期,禁诉期内起诉一般不被受理。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不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否会被法院受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3 09:3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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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予受理的情况多样,涵盖行政、仲裁、管辖、一事不再理等多方面规定。当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有书面仲裁协议、应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已有生效裁判或处于不得起诉期限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2.对于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应先明确案件性质,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或需其他机关处理,避免盲目起诉。若涉及仲裁协议,应按协议申请仲裁。同时,要准确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不予受理。对于已有生效裁判的案件,除非有法律特殊规定,不要重复起诉。若处于法律规定的不得起诉期限内,应等待期限届满再起诉。

2025-10-13 08:3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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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7 178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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