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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断挂名股东资格时,若要证明实际出资人更符合股东实质特征,可收集实际出资的转账记录、资金来源证明等,以此证实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二)对于推翻挂名股东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可寻找能证明挂名事实的证据,如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聊天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此条法律说明代持股协议等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证明挂名事实。
2025-10-13 08: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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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名股东指未实际出资,但名字被记在股东名册且完成登记的人。认定其资格,要兼顾实质和形式。
2.实质要件上,取得股东资格要实际出资。挂名股东没出资,一般不享有真实股东的权利义务。若能证明实际出资人出资,那实际出资人更符合股东特征。
3.形式要件方面,章程记载、名册登记和工商登记有公示作用。挂名股东在这些文件中有记录,看似是股东。但这只是推定,有相反证据可推翻,挂名事实被证明,其股东资格可能不被承认。实践中要综合判断。
2025-10-13 08:1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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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挂名股东资格需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考量,实践中要综合各因素判断。
法律解析:
从实质要件来说,股东资格的取得基于实际出资,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般不享有真实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若能证明实际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那实际出资人更符合股东实质特征。从形式要件来讲,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登记及工商登记等具有公示效力,挂名股东在这些文件中有记载,对外有股东表象,但这种形式要件可被相反证据推翻。若有证据证明挂名事实,挂名股东资格可能不被认可。所以在实践中,不能仅依据某一方面来认定挂名股东资格,需综合考量。如果您在挂名股东资格认定等相关法律事务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3 07:0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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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资格认定需综合实质与形式两方面考量。实质要件上,股东资格取得基于实际出资,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般不享有真实股东权利义务,若能证明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人更符合股东实质特征。形式要件方面,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登记及工商登记等有公示效力,挂名股东有股东表象,但形式要件仅具推定效力,可被相反证据推翻,有证据证明挂名事实,其股东资格可能不被认可。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实际出资人应保存好出资证据,以证明自身符合股东实质特征。
2.若涉及挂名股东资格争议,相关方要积极收集能证明挂名事实的证据。
3.处理此类问题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全面判断挂名股东资格。
2025-10-13 06:1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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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实质要件方面,股东资格的获得往往基于实际出资。挂名股东未进行实际出资,所以一般不享有真实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当能证实其未出资,而实际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时,实际出资人更契合股东的实质特征。
(2)形式要件方面,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登记以及工商登记等具备公示效力,挂名股东在这些文件中有记载,对外呈现出股东的表象。但形式要件只是具有推定作用,可通过相反证据来推翻。比如若有证据能证明挂名情况,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能不被承认。
(3)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仅依据某一个方面来判断挂名股东资格,而要综合考虑实质和形式等各方面因素。
提醒:挂名股东存在法律风险,若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权益与责任。
2025-10-13 05:11: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