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各省级司法机关可依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该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形,即便未达数额标准,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为防范诈骗,个人应提高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信息和承诺。遇到可疑情况,及时与相关机构核实。司法机关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诈骗手段的认识。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对诈骗行为严惩不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
法律分析: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该标准就构成诈骗罪。但各省级司法机关能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这个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执行标准,这体现了法律在适用上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2)除了数额标准,存在特定情形即便未达数额标准也可能构成诈骗罪。比如通过多种渠道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这类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即便诈骗数额未达标,依然要受到法律制裁。
提醒:
要警惕各类诈骗手段,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核实。各地诈骗数额标准有差异,若遭遇疑似诈骗,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了解当地标准:个人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要先明确所在地区司法机关确定的具体诈骗数额标准,可通过查询当地司法部门发布的文件获取信息。
(二)警惕特殊情形:即使诈骗金额未达当地数额标准,但存在通过多种渠道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况,也可能被认定构成诈骗罪,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防范此类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该标准就构成诈骗罪。各省级司法机关可依当地经济社会情况,在这个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标准。
2.即使未达数额标准,但有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形,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结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诈骗罪,各省级司法机关可确定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存在特定情形即便未达数额标准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这是构成诈骗罪的常见数额标准。但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各省级司法机关有权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同时,若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况,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标准,也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这体现了法律对诈骗行为的全面规制,以更好地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如果您遇到涉及诈骗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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