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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8万的量刑标准是啥

马**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10.12 07:21:56 440人阅读

挪用公款18万的量刑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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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挪用公款的量刑需依据不同情形判断。当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时,3万元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18万属于数额较大,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严重,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会被追究责任,18万的情况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犯罪嫌疑人的情节也会影响量刑。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拒不退还的,则会加重处罚。

提醒:挪用公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涉及应尽快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积极配合处理,争取从轻处罚。

2025-10-12 10:5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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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因18万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若存在情节严重情况,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争取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可从轻处理,拒不退还则会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5-10-12 10:0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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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18万的量刑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3万以上就要担责;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5万以上需担责。
2.挪用18万用于非法活动,属数额较大,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拒不退还会加重处罚。

2025-10-12 10:0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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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挪用公款18万的量刑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存在特定情节会从轻、减轻或加重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3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数额5万以上就需追究刑事责任。挪用18万进行非法活动属数额较大,按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犯罪者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拒不退还,会加重处罚。若遇到挪用公款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2 08:2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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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8万的量刑需综合多方面情况判断。若用于非法活动,3万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18万属数额较大,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5万以上追究,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相应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或检举,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2.积极退赃,展现悔罪态度,可能获得从轻处理。
3.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据法律和具体情节准确量刑,确保罪责相适应。

2025-10-12 07:53:50 回复

1、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已经于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全称是《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起点数额是六万元;挪用淘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入罪起点是十万元。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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