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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啥

夏** 河南-驻马店 股权咨询 2025.10.11 01:47:52 393人阅读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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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首先要确认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若为股东内部转让则不能行使此权利。
(二)行使时要确保是在同等条件下,也就是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方面与外部受让人一致。
(三)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要留意法院规定的最短行使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在此期限内明确表示购买。
(四)查看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规定,要按照章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10-11 08: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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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可优先购买。

2.行使条件:
需有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况,股东内部转让不适用。

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像转让数量、价格等都是考虑因素。

应在合理期限主张,法院规定最短不少于三十日,逾期则权利丧失。

3.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规定,按章程执行。

2025-10-11 06:2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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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且合理期限内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若股东间内部转让则无此权利,同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必须是存在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若只是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就不涉及此权利。其次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这里的同等条件涵盖了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方面。再者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法院规定行使期间最短不少于三十日,股东要在此期限内明确表示购买,否则将丧失该权利。另外,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规定,那么要按照公司章程执行。如果大家在股东优先购买权方面遇到具体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不理解的地方,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1 05:1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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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保障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人合性。其行使需满足三个条件。
1.存在股权对外转让情形。只有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才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间内部转让不涉及该权利。
2.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等条件涵盖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股东要按此标准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3.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法院规定行使期间最短不少于三十日,股东应在此期限内明确表示购买,逾期则丧失该权利。

同时,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应从其规定。股东要准确把握这些条件,以维护自身的优先购买权。

2025-10-11 03:5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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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权利,仅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才会触发。若只是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该权利不适用。
(2)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同等条件,涵盖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多方面。只有在这些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3)股东要在合理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规定最短行使期间不少于三十日。股东需在此期间明确表达购买意愿,否则将失去该权利。
(4)公司章程具有优先效力,若章程对股权转让有不同规定,应按照章程执行。

提醒:
股东在遇到股权对外转让情况时,要留意转让条件和期限,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同公司的章程规定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1 02:55:5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法》则做如下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愿转让其出资情况下,出资转让的限制及优先购买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其出资,通常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其他股东同意;二是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这两方面,新修订的《公司法》就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订:1.如何取得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作出了更为灵活的规定。是否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股权转让和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简略,存在许多不足。按照该规定,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非常被动,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对其转让股权的请求作出决议,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就无法知道其他股东到底同意还是不同意,他也就无法要求那些不同意的股东购买其要转让的出资。股东要转让股权的请求只要没提到股东会的议事日程,股东就永远不能够转让其股权。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灵活的规定,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按照现行的规定,股东可以主动将其转让股权的事项通过其他股东,如果他们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就视为同意。这样股东就可变被动为主动,积极行使其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2.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之间发生优先认购权争夺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完全忽视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却经常可能遇到数个股东都同时对转让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填补了这一不足,本着公平、平等原则,明确规定,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不同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于股东转让其出资是否必须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否给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在股东之间分配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与前两款不同。对股东股权强制执行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增加了一条,专门对强制执行中的股东股权对外出售时,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明确规定了强制执行的股东股权进行出售时,必须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2.股东在接到通知20天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您好,针对您的多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解答如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1)优先受让权是法律赋予除拟转让股东外的其他全体老股东的一项权利,无需主张亦可享有,同时可以经明示或默示放弃。明示放弃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声明的方式进行;在以下情况下视为默示放弃:在拟转让出资股东向其通告了股权对外转让的主要条件后,规定期限内未做答复或未做有效答复。(2)优先受让权的行使以拟转让股东通告对外转让的主要条件为前提,包括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3)此处的同等条件并非绝对的相同,只需价格、履行期限等主要要件相同即可。(4)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并非只可行使一次,相反,优先受让权的行使或者说出让出资股东的通告义务是动态的。如出让条件发生变化,仍需再次通知,在变化后,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仍然享有优先受让权。(1)谁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人认为,在转让方征求意见时已经表示同意转让的股东,其同意即意味着对购买权的放弃,如果股东在表示同意后又主张优先购买,不仅违反诚实信用,而且对受让人也有失公平,不利于加速流转和维护交易安全。因此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所谓“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中的“其他股东”实际只是指在转让方股东征求意见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依笔者看来,既然法律规定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且没有明确将权利主体限定为“反对转让的股东”,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考虑出发,即使是已经表示过同意转让的股东如果又愿意出资购买,也应肯定其享有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程序虽然针对这一问题,《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三十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负有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对象、价格等主要条件的义务,既可以在股东会上集中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又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至少三十日,逾期不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合同,以维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当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3)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在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并无异议。但是对这种优先购买权是否包括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颇具争议。如以下案例所示:(4)多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公司法没有对多个原有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如何解决做出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首先由股东自己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其协商确定的比例购买;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因为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股权结构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不同于公司成立之初的情形,按照转让时的出资比例购买,准确地反映了当时各股东之间的关系,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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