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建工程介绍费提前给有风险但不绝对禁止。提前支付时要对介绍事项明确约定,若介绍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按法律不得要求报酬。
2.保障自身权益,提前支付介绍费时要签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标准、交易成功界定、介绍费金额及退还情形等。若介绍人未履行义务,付款方可依协议要求返还费用。
3.若介绍行为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像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介绍费约定可能无效。所以在提前支付介绍费时,要确保介绍行为合法合规,避免陷入无效约定的风险。
法律分析:
(1)土建工程介绍费提前给虽有法律风险但并非被绝对禁止,提前支付时需对介绍事项有清晰约定。介绍人若未按约定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2)为保障权益,提前支付介绍费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里应明确介绍服务内容、标准、成功促成交易的界定、介绍费金额以及退还情形等。当介绍人未履行义务,付款方能够依据协议要求其返还费用。
(3)若介绍行为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像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介绍费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提醒:提前支付土建工程介绍费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同时要确保介绍行为合法合规,避免介绍费约定无效。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签订书面协议。在提前支付土建工程介绍费时,明确介绍服务内容、标准、成功促成交易的界定、介绍费金额及退还情形等,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二)确保介绍行为合法。避免介绍行为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防止因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介绍费约定被认定无效。
(三)按约定处理费用。若介绍人未按约定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若未履行义务,付款方可依协议要求其返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土建工程提前给介绍费有风险但不绝对禁止。提前支付时,要明确约定介绍事项。若介绍人未促成合同,不能要求报酬。
2.为保障权益,提前付费要签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标准、促成交易界定、费用金额及退还情形等。介绍人未履约,付款方可要求退费。
3.若介绍行为违反招投标法等,如围标串标,介绍费约定可能无效。
结论:
土建工程介绍费提前给有法律风险但非绝对禁止,提前支付需明确约定,未促成合同成立介绍人不得要求报酬,应签书面协议保障权益,违法介绍行为可能致约定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土建工程中提前支付介绍费本身不被绝对禁止,但存在风险。若介绍人未按约定促成合同成立,其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为保障付款方权益,提前支付介绍费时签订书面协议很有必要,协议中应明确介绍服务内容、标准、成功促成交易的界定、介绍费金额及退还情形等。一旦介绍人未履行义务,付款方可依据协议要求其返还费用。不过,若介绍行为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像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介绍费约定会被认定无效。如果您在土建工程介绍费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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