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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有条据算诈骗罪吗

李** 浙江-丽水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0.10 05:16:50 311人阅读

收钱有条据算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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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有条据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收钱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收钱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让对方交付财物,即便有条据也可能构成诈骗罪。例如编造投资项目骗钱,写了借条却无归还和投资打算。

若收钱是基于正常交易、借贷等合法事由,出具条据表明债务关系,之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如经营失败无法还钱,通常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纠纷。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疑似诈骗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若是民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对方履行债务。

2025-10-10 10: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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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罪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收钱时出具条据,不能单纯以此排除诈骗罪的可能。
(2)当出具条据一方在收钱时就存在非法占有故意,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让对方交付财物,即使有条据,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像编造投资项目骗钱且无归还和投资打算的情况。
(3)若收钱是基于合法的交易、借贷等事由,条据仅表明债务关系,之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通常属于民事纠纷,需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提醒:遇到涉及收钱有条据的情况,要准确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若难以区分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10:4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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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能仅看有无收钱条据,关键是收钱方收钱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
(二)若怀疑收钱方构成诈骗罪,可收集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若属于正常交易、借贷的民事纠纷,可保留条据等相关证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10-10 10:1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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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钱有条据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2.若收钱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靠虚构事实等让对方给钱,即使有条据也可能构成诈骗罪。像编造投资项目骗钱,写了借条却没打算还钱投资。

3.若基于正常交易、借贷收钱并出具条据,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如经营失败还不了钱,一般属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025-10-10 08:3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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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钱有条据不一定构成诈骗罪,需根据收钱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行为方式判断。
法律解析:
诈骗罪的构成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若出具条据一方在收钱时就有非法占有意图,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让对方交付财物,即使有条据,也可能构成诈骗罪,像编造投资项目骗钱且无归还和投资打算的情况。若收钱是基于正常交易、借贷等合法事由,出具条据表明债务关系,之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通常属于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难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益和应采取的措施。

2025-10-10 07:10:01 回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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