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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自首情节会有什么量刑结果

闫** 江苏-扬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0.09 15:34:25 318人阅读

认罪自首情节会有什么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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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自首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的可免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就是自首。
2.法院判案时,会综合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交代情况和悔罪表现等,决定从轻或减轻的程度。
3.犯罪事实没被发现就主动交代,从轻幅度可能大;事实被发现但还没被控制就自首,从轻幅度小。罪行轻且自首态度好的,能从轻量刑;罪行重但自首的,可减轻处罚。

2025-10-09 19: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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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罪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法院会综合多方面情况决定从轻或减轻幅度。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若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从轻幅度较大;犯罪事实已被发觉,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首,从轻幅度相对小。比如罪行不太严重且自首态度好的,会从轻量刑;犯罪严重但自首的,会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自首者还可免除处罚。如果遇到涉及自首量刑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9 18:4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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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自首能让犯罪者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即为自首,法院会综合多方面情况来确定从轻或减轻的幅度。
2.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从轻幅度较大;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首,从轻幅度相对较小。
3.罪行不太严重且自首态度好可从轻量刑,犯罪严重但自首可减轻处罚。
4.建议犯罪者在犯罪后应尽快主动投案自首,如实、全面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展现良好的悔罪态度,争取宽大处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严格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公正合理地确定从轻或减轻幅度。

2025-10-09 18:0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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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罪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较轻时还可免除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认定自首的关键。
(2)法院在量刑时,会全面考量自首的多方面情况,包括动机、时间、方式等。这体现了法律量刑的严谨性和公正性,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
(3)不同的自首情形,从轻或减轻的幅度不同。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自首,从轻幅度大;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未采取强制措施时自首,从轻幅度相对小。

提醒:
自首虽可争取从轻处罚,但犯罪行为都会带来法律后果。面临犯罪指控时,建议尽快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5-10-09 17:2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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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应尽可能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这样获得较大从轻幅度的可能性更高。
(二)若犯罪事实已被发觉,在还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也应尽快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三)自首时要如实供述罪行,展现良好的悔罪表现,这对量刑从轻或减轻有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5-10-09 17:10: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待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将不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具体认定。《解释》第2条规定确立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据该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余罪自首”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解释》第4条则规定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此“同种数罪”情况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该规定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刑法罪数制度中并不存在“同种数罪”的情形,而《解释》有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规定则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换言之,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已到案的犯罪分子除如实供述其罪行外还需供述同案犯,但不要求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即可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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