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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事故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罗* 河南-开封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咨询 2025.10.09 11:26:03 320人阅读

施工事故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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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事故判定需综合多方面标准。判定施工事故要满足主体、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合规性等多方面要素。主体需是与施工活动直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行为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害结果表现为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与施工行为存在因果联系,且事故发生违反相关法规、标准和规程。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施工单位应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违规操作。
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安全。
3.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机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响应,降低损失。
4.准确划分事故等级,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025-10-09 16: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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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关联性是判定施工事故的基础条件,只有与施工活动直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才可能成为事故涉及主体。这明确了事故责任的可能承担者范围。
(2)行为限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涵盖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这表明事故需发生在特定的施工阶段,将其他非施工阶段的意外排除在外。
(3)损害结果是重要判定依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是施工事故的直观体现,如工人受伤、建筑材料损坏等情况。
(4)因果关系的判定,要求事故发生与施工行为有直接或间接联系,如违规操作导致坍塌,明确了事故成因与施工行为的关联。
(5)事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如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这是判断事故是否属于施工事故的合法性标准。

提醒: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避免违规行为引发事故。不同施工事故情况复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0-09 15:0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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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施工事故时,主体方面要明确是否是与施工活动直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其中,可通过查看相关合同、工作记录等确定。
(二)行为方面,需核实事故是否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过程中,可查阅施工计划和进度表。
(三)损害结果方面,要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和评估,保留好医疗记录、财产损坏清单等。
(四)确定因果关系,收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与施工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如现场监控、证人证言。
(五)查看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可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记录等。
(六)事故判定后,依据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程度等划分事故等级,对应不同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2025-10-09 14:0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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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判定施工事故,主体须是和施工活动直接相关者,像施工、监理单位及工人。
2.行为:事故要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时,涵盖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3.损害结果:要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例如工人受伤、建材损坏。
4.因果关系:事故与施工行为有直接或间接联系,如违规操作致坍塌。
5.违法违规:事故发生违反法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如未设防护设施。符合这些要素可判定事故,再划分等级采取对应措施。

2025-10-09 12:2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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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定施工事故需综合考虑主体、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违规情况多方面要素,符合后还需划分事故等级对应处理。
法律解析:
施工事故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主体需是与施工活动直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工人等。行为限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损害结果表现为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工人受伤、建筑材料损坏。因果关系要求事故与施工行为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例如违规操作引发坍塌。同时,事故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如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只有当这些要素都满足时,才能判定为施工事故。判定为施工事故后,还要进一步划分事故等级,从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如果您在施工事故判定或处理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09 12:23:37 回复

解答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全面推行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第四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六条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规定的下限值。并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进度和作业环境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使用项目、投入计划。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投标单位可根据招标人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单独报价。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措施费,并要求对专项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分项目、分阶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应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支付到位;(二)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三)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总包单位预付分包单位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比例及时间适用本条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单列、未足额计取、未明确支付方案或支付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商业性银行开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上,并向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提交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附件一)和存款凭证复印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及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办理安全受监、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和施工单位向市、县(市)建设安监机构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按本规定足额支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将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用帐户银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二),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落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分包单位落实措施所发生费用由总包单位验收确认,具体程序适用本条规定。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通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监督评定。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标准进行监督评定。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按安全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要求监督评定,若第二次监督评定仍不合格,不予支付该阶段的安全文明费。评定合格的,安监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手续。第十七条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管理采用施工过程中定量预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一)合同工期为一年以内的: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50%;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时支付40%;3、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二)合同工期为一年以上的建筑工程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30%;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量完成50%、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时支付30%;3、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0%时支付30%;4、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从专用账户支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必须向安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取申请表(附件三);(二)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款凭证复印件;(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认所发生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证明文件。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将强制委托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或技术辅导,从施工单位未拨付费用中列支宣传教育或技术辅导费,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文明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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