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结束后,未清偿债务通常不再清偿。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时按比例分配。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一般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未获清偿部分。
不过,若存在法定情形如发现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管理人严格按法定顺序和比例进行债务清偿,确保公平公正。
2.及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手续,完成破产程序。
3.债权人密切关注破产人是否存在可追加分配的财产,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破产清算结束后,遵循相关规定,未清偿债务通常不再清偿。破产财产会先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之后按法定顺序清偿,依次为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按比例分配。
(3)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一般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未获清偿部分的权利。
(4)不过,若存在法定情形,比如发现破产人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
提醒:债权人需留意法定追加分配情形,若有迹象表明破产人有其他财产,可及时依法主张权利。不同破产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若破产清算结束后有未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债权人应知晓这一普遍规则,避免后续不必要的追讨行为。
(二)当破产财产按顺序清偿,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时,会按比例分配,债权人要理解这种分配方式。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会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未获清偿部分的权利,但如果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请求追加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破产清算结束,未清偿债务按规定处理,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债权不再清偿。
2.债务人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顺序清偿;财产不足时同一顺序按比例分配。
3.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要给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注销登记,债权人一般不能再向债务人追未清偿部分,但有法定情形可请求追加分配。
结论:
破产清算结束后,未清偿的债务一般不再清偿,但存在法定情形时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通常不再清偿。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会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法定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要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对未获清偿部分通常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过,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等法定情形,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如果大家在破产清算相关问题上存在疑惑,或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法定追加分配情形等,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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