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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犯罪优于上游犯罪吗

史** 浙江-台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07 08:23:46 483人阅读

下游犯罪优于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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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不存在下游犯罪优于上游犯罪的情况,上下游犯罪都要担责,量刑依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解析:
上下游犯罪依据犯罪行为关联性划分,上游犯罪是原生犯罪,下游犯罪多是对上游犯罪所得进行后续处理的犯罪。二者均违反法律,都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量刑主要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来确定。有些上游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大,法定刑较高,但下游犯罪情节严重时也会重罚,像洗钱罪情节严重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不能简单判定下游犯罪优于上游犯罪。如果大家在遇到涉及上下游犯罪的法律问题时,为确保自身权益,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7 11: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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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犯罪不存在下游优于上游的情况。上下游犯罪按行为关联性划分,上游是原生犯罪,下游是对上游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等后续处理的犯罪。二者都违反法律,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依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确定。部分上游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大,法定刑较高。不过若下游犯罪情节严重,也会受到重罚,像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准确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应全面审查上下游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准确量刑。同时公众要认识到无论上下游犯罪都有严重后果,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025-10-07 11:3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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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上下游犯罪依据行为关联性划分,上游犯罪是原生犯罪,下游犯罪是对上游犯罪所得进行后续处理的犯罪。二者皆违反法律规定,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量刑轻重并非取决于上下游犯罪的区分,而是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3)部分上游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法定刑相对较高,但下游犯罪若情节严重,也会受到重罚,如洗钱罪情节严重的量刑较高。

提醒:
无论涉及上下游何种犯罪,都要承担法律后果。因具体案情不同,法律适用和量刑会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7 11:0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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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司法人员,在处理上下游犯罪案件时,应全面审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因犯罪处于上下游的位置而有先入为主的量刑倾向,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量刑。
(二)对于普通大众,要明确上下游犯罪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承担法律后果,不能抱有下游犯罪危害小、责任轻的错误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0-07 09:2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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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下游犯罪按行为关联性划分,上游是原生犯罪,下游是对上游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等后续处理的犯罪,不存在下游优于上游的说法。

2.上下游犯罪都违法,都要担责。量刑看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3.部分上游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大,法定刑高;下游犯罪情节严重也会重罚,如洗钱罪情节严重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10-07 09:05:18 回复

近期,最高人民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项规定并不妨碍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律师提示】根据以上规定,今后承租人仅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得不到的支持!目前深圳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数量还不少,尤其是房价上涨时期,业主往往“借刀”,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以承租人的名义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正在审理的但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已经以侵犯优先购买权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目前还没有拿到判决书的承租人和业主运气有点不好了,你们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遭到驳回。浏览更多文章深圳方俊律师2009年9月15日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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