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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公房承租人拒不搬迁怎么解决

徐** 内蒙古-兴安盟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0.05 03:45:15 303人阅读

征收中公房承租人拒不搬迁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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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征收方有责任核查征收程序合法性,完备的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手续是征收合法的基础。只有程序合法,后续的征收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2)当程序合法时,征收方与承租人协商补偿事宜是必要环节。通过达成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搬迁期限等关键内容,能保障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若协商无果,征收方可以作出补偿决定。若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按补偿决定规定期限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整个征收过程都需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这是征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提醒:征收方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承租人若对补偿有异议,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5 08:3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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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方要严格核查征收程序合法性,保证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手续齐全完备,为后续工作奠定合法基础。
(二)程序合法时,征收方积极与承租人就补偿事宜开展协商,在补偿协议里明确补偿方式、金额以及搬迁期限等关键内容。
(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若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全过程注重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025-10-05 08:1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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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时拒不搬迁,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征收方需核查征收程序,保证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手续齐全。
二是若程序合法,征收方与承租人协商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和搬迁期限等。
三是协商不成,征收方可作出补偿决定。承租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按规定期限搬迁,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整个过程要保障承租人权益,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2025-10-05 06:5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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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征收中公房承租人拒不搬迁,征收方应先核查程序合法性,合法则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可作补偿决定,承租人不复议、不诉讼且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征收需遵循法定程序。征收方先确保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手续完备,这是合法征收的基础。若程序合法,与承租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明确各项补偿内容,能保障双方权益。若协商不成作出补偿决定,这是进一步的解决措施。当承租人既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权益,又不按补偿决定搬迁时,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在此过程中,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给予合理补偿安置是法律的要求。若遇到此类征收问题或对自身权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5 05:0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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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公房承租人拒不搬迁,需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征收方应先核查征收程序合法性,确保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手续完备,这是解决问题的基础。若程序合法,应与承租人就补偿事宜协商,达成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搬迁期限等内容,争取和平解决问题。

若协商不成,征收方可作出补偿决定。若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决过程中,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给予合理补偿安置是关键。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审查征收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2.积极与承租人协商,争取达成补偿协议。
3.协商不成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按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始终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2025-10-05 04:02:16 回复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没有做征收决定的可以拒绝搬迁吗案例回顾:某市政府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某政(江)限拆决字(2008)27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认为沈某所在的房屋属拆迁范围,现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经查明,沈某无正当理由至今拒绝搬迁。根据某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的申请,依照《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沈某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五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交拆迁人拆除,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责成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迁。指挥部已提供某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110.45平方米,作为沈某的临时过渡用房。沈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某政(江)限拆决字(2008)27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于5月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沈某认为:某市政府作出的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在法律适用、程序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重大违法之处,严重侵害了原告及亲属的物权和财产权,请求撤销。律师分析:本案发生在2008年,适用法律仍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故仍允许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案中,指挥部因某铁路东站枢纽地区天城路以北农转居公寓项目建设的需要,经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某日报》刊登《房屋拆迁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搬迁期限为2008年6月10日至2008年7月9日等内容。沈某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根据《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08年7月8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要求对沈某责令限期搬迁的申请。市政府在指挥部提出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在组织召开听证会以后,认为《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沈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根据《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沈某作出某政(江)限拆决字(2008)27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并无不当。法律解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也就是说:第一,根据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征收的法律效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同时收回。第二,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政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第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评估时点计算房屋市场价值。第四,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违法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第五,房屋征收决定未被确认无效撤销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原产权人在依法搬迁前对房屋只具有一定的占有使用权。但相关行为不具备享有征收补偿的效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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