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签订双方债权债务互抵协议需满足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债权债务合法有效、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协商一致除外)、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主动债权方自愿放弃期限利益除外)、不属于按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互抵需具备相应条件。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是互抵的前提,就像天平两端,彼此都有相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才能进行互抵,非法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能参与互抵。当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如都是金钱债务,更便于进行抵销;若双方协商一致,不同标的物也可抵销。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债务才能用于抵销,不过主动债权方若自愿放弃期限利益,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也能参与。而按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如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能进行抵销。如果对债权债务互抵协议签订的相关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签订双方债权债务互抵协议,需满足多方面条件。双方需互享债权、互负债务,这是互抵的基本前提,意味着彼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有双重身份。同时,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非法的债权债务无法进行互抵。
对于抵销的债权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原则上应相同,像金钱债务就符合要求;若双方协商一致,不同种类、品质的标的物也能抵销。债权债务应已届清偿期,不过主动债权一方自愿放弃期限利益时,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也可用于抵销。此外,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权债务,如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能进行抵销。
为确保协议有效,签订前应仔细审查债权债务的合法性、有效性、清偿期等情况,明确标的物情况。若涉及特殊债权债务,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协议无效带来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1)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是签订债权债务互抵协议的基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具备互抵的可能,双方在经济往来中形成这种双向的债务关系。
(2)合法有效是债权债务进行互抵的前提,非法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能用于互抵。
(3)通常要求抵销的债权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以保证公平合理,不过双方协商一致时不同种类、品质的标的物也可抵销,体现了意思自治。
(4)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是一般要求,未届清偿期的债务原则上不能抵销,但主动债权方自愿放弃期限利益的除外。
(5)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权债务,如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能进行抵销,这是对特殊情况的限制。
提醒:签订债权债务互抵协议时要严格审查债权债务的合法性、清偿期等情况,不同案情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确保双方确实互享债权、互负债务,明确自身在与对方关系中的债权和债务情况。
(二)核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具有合法性,可查看相关合同、凭证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确认抵销的债权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若不同可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四)检查债权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若未届清偿期,主动债权方可考虑是否自愿放弃期限利益。
(五)了解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排除不得抵销的债权债务,如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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