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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以后怎么能够监外执行

黄* 黑龙江-七台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9.30 05:40:01 360人阅读

判刑以后怎么能够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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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条件:
符合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这些情况的罪犯,可申请监外执行。但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

(二)申请流程:
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要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此时批准机关需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025-09-30 10: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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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条件:罪犯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监外执行,一是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二是怀孕或正哺乳自己婴儿;三是生活不能自理且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但保外就医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

2.申请流程:监狱、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决定需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可提纠正意见,批准机关应重新核查并作决定。

2025-09-30 09:4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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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罪犯判刑后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特定法定条件,且有相应申请流程。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二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不过,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申请监外执行时,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需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可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批准机关应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涉及监外执行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和建议。

2025-09-30 08:2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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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判刑后申请监外执行要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相应流程。符合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这些条件的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但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
1.申请时,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批准机关需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此时批准机关要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

建议相关部门严格审查申请条件,确保监外执行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同时,检察院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障司法程序规范。

2025-09-30 07:1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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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罪犯判刑后申请监外执行,有其法定适用条件。包括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这几种情形。不过,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
(2)申请流程上,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要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可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此时批准机关需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

提醒:
申请监外执行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流程。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无法通过,且提供虚假材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不同案情对应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9-30 06:45:2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监外执行的程序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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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8 10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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