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标准。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标准为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可结合司法审判案例,在“重大损失”基础上考虑数额巨大等情况。若造成损失远超过五十万元,可能会被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且具体数额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案件情形而异。法院认定时会综合考量贷款本金、利息损失以及为收回贷款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多方面因素。
为进一步规范该罪认定,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明确的“特别重大损失”标准,统一司法尺度;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应全面细致地审查各项损失因素,确保准确认定犯罪情节。
法律分析:
(1)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里,“重大损失”一般指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2)“特别重大损失”虽无统一标准,可结合司法审判案例,在“重大损失”基础上,考量数额巨大等情况。若造成的损失远超五十万元标准,可能被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
(3)具体数额会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案件具体情形而不同。法院认定时会综合考虑贷款本金、利息损失、为收回贷款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多方面因素。
提醒:骗取贷款罪损失认定复杂,不同案件情形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判断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时,可将造成损失远超过五十万元这一“重大损失”标准作为初步考量,数额越大越可能被认定。
(二)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达地区认定“特别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可能相对较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能相对低一些。
(三)结合案件具体情形,综合贷款本金、利息损失以及为收回贷款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多方面因素来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虽未明确“特别重大损失”,但为“重大损失”提供了参考。
1.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标准。
2.司法实践里,“重大损失”一般指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
3.“特别重大损失”无统一标准,可结合案例,参考“重大损失”并考虑数额巨大等情况,远超五十万或会被认定。
4.具体数额因地区经济和案件情形而异,法院认定时会综合考量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及收回贷款的合理费用等。
结论: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标准,司法实践中可在“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件考虑数额巨大等情况认定。
法律解析:
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标准一般为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但“特别重大损失”尚无统一标准。司法实践里,可在参考“重大损失”标准的基础上,若造成的损失远超过五十万元,可能会被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不过,具体数额会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案件具体情形而不同。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量贷款本金、利息损失、为收回贷款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遇到涉及骗取贷款罪损失认定的法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且专业,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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