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儿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可正常使用、修缮继承得来的房屋,无需过多顾虑。
(二)若女儿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要注意不能对继承的房屋进行翻建、重建,合理使用现有房屋。
(三)若女儿是城市户口,可通过出租等方式合理利用房屋直至无法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女儿基于继承房屋获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益,遵循房地一体原则,但使用权益受户口情况等因素限制。
结论: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继承,女儿可继承地上房屋,按房地一体原则可继续使用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女儿继承房屋无限制;户口迁出的女儿能继承房屋但不得翻建重建,房屋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城市户口女儿继承房屋后不能重建但可出租利用至无法居住。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以不能被继承。然而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女儿具有继承的权利,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女儿继承房屋后便能继续使用宅基地。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女儿,其继承房屋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可正常使用和修缮。而户口已迁出的女儿,继承房屋后出于维护集体土地权益的考虑,限制其对房屋进行翻建、重建等行为,待房屋自然坍塌,宅基地就会被集体收回。城市户口的女儿继承房屋后,虽不能重建,但可通过出租等合理方式利用房屋。如果大家在宅基地及房屋继承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继承,不过地上房屋女儿有继承权利。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女儿继承房屋后可继续使用宅基地。
(2)若女儿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继承房屋不受限制,能正常使用和修缮房屋。
(3)若女儿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虽能继承房屋,但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重建等操作,房屋自然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4)若女儿是城市户口,继承房屋后不能重建,但可通过出租等方式合理利用房屋,直至无法居住。
提醒:不同户口情况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权益和限制不同,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1.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不可继承,不过地上房屋女儿能继承,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女儿继承房屋后可使用宅基地。
2.若女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继承房屋不受限,可正常使用与修缮。这种情况下,为保障权益,应及时办理房屋的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3.若女儿户口已迁出,能继承房屋,但不能翻建、重建,房屋自然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女儿要做好房屋的日常维护,延缓房屋自然损坏速度。
4.若女儿是城市户口,继承房屋后不能重建,可出租利用直至无法居住。可以寻找可靠的租客,签订完善的租赁合同,合理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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