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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被抓怎么处理的

刘* 湖北-鄂州 醉驾咨询 2025.09.25 01:00:43 425人阅读

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被抓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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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被抓,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还会被吊销驾照且终生禁驾,量刑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醉酒驾驶肇事逃逸有不同法律后果。若未造成严重后果,按危险驾驶罪处理,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逃逸情节、事故后果、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09-25 07: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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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被抓,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若未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按危险驾驶罪处罚,会被判拘役并交罚金。

2.若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责或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交管部门会吊销其驾照,且终生禁考。量刑会结合逃逸情节、事故后果、认罪态度等确定。

2025-09-25 05:3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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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被抓,涉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处罚依情况而定。若仅醉酒驾驶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按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若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还会被吊销驾驶证且终生禁驾。
2.解决措施和建议: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醉酒驾驶。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停车积极救助伤者并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要全面审查逃逸情节、事故后果和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2025-09-25 05: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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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的法律定性分两种情况。若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2)若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无论哪种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量刑会结合逃逸情节、事故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确定。

提醒: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后果严重,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救助并报警。不同案情量刑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2025-09-25 03:3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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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仅醉酒驾驶逃逸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应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罚,可能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二)若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及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争取得到受害者谅解,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理。
(三)无论哪种情况,都要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接受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09-25 01:37:1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醉酒肇事逃逸问题解答如下,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责任法》第5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虽然规定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适用此项规定,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赔。第二,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肇事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加重或减轻。且保险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第三,对于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扩大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失扩大,这就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这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各保险公司的条款都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条款属格式条款,偏向于保护自身利益,且与道交法76条规定相冲突。逃逸行为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并无必要的关联性,而逃逸只会加重逃逸者刑事上的惩罚,对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加重或减轻。被保险人买了保险却得不到理赔,受害者也得不得充分的赔偿,基于此保险公司的该免责条款于法于理于情都是不适当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醉酒肇事逃逸处罚规定醉驾肇事逃逸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自首的话会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刑事责任能力界定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了新的说法。1、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辩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有达到完全丧失。)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始无节制饮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在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出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有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实施时间、地点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不同的分类,对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这种分类,结合前文所述醉酒类型,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一条 人民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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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0 13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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