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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是多久

王* 河南-开封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5.09.24 03:38:42 498人阅读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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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这遵循《民法典》规定。若自权利受损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为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败诉,权利人应及时采取措施。一是及时收集证据,包括环境污染的相关证明、损害后果的证据等,以支持自身主张。二是在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可通过与对方协商、发送书面通知等方式中断时效。权利人还应密切关注诉讼时效的进展,若临近时效届满仍未解决纠纷,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5-09-24 08: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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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这一规定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
(2)若权利受损已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申请延长。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形。
(3)在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后,权利人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十分重要。若超时效起诉且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权利人败诉风险大增。

提醒:
遇到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务必及时收集证据并在三年内起诉。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9-24 07:4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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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收集证据。在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后,要尽快收集与损害相关的各种证据,如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证人证言等,为后续主张权利做准备。
(二)把握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时效。
(三)特殊情况申请延长。若超过二十年,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09-24 07:0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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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这依据《民法典》。
2.若自权利受损起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发生污染损害,权利人要及时收集证据,在时效内主张权利,超时效起诉且对方提抗辩,可能败诉。

2025-09-24 05:4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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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超时效起诉有败诉风险。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点是权利人知晓权利受损害以及明确义务人之日。这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若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再提供保护,不过若存在特殊情况,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所以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后,权利人要及时收集证据,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因为一旦超过时效起诉,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权利人就可能败诉。如果遇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4 04:22:1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确定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如何妥善处理污染损害赔偿(不涉及人体健康),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令人犯难,笔者根据我国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基层处理此类案件的实践,谈一点看法如下:一、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监测、综合分析,确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业排污所致。二、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业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企业进行施工时,不听劝阻或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油类、酸液、剧毒的废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应该知道污水危害的情况下,将污水引入农田进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业废渣,或故意将污水引入养殖水域,这类情况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损失,企业不承担污染责任,可以不进行赔偿。在碰到污染损害赔偿事件时,当事企业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环保部门必须掌握必要的监测数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无环境污染责任,企业就应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环境损害赔偿。三、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二)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三)面广人众,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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