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条件:要确保自己是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没参加原诉讼,同时准备好能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且损害自身民事权益的证据。
(二)程序条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出诉讼。
(三)实体条件:要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错误和自己民事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债权性质:尽量是法定债权,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普通金钱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较难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结论: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主体、程序、实体条件,且通常应为法定债权。
法律解析:
从主体上看,债权人需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同时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程序上,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出。实体方面,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错误与债权人权益受损要有因果关系。并且,一般只有法定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提起该诉才较易满足条件,普通金钱债权通常较难。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分析:
(1)主体条件:债权人若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与原诉讼,且有证据表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就具备主体资格。
(2)程序条件: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3)实体条件: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错误和债权人民事权益受损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4)债权类型:通常提起该诉的债权为法定债权,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普通金钱债权较难满足起诉条件。
提醒: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严格,不同类型债权面临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案情。
1.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主体、程序、实体三方面条件。主体方面,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且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程序上,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出。实体上,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错误与债权人权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2.此外,提起该诉的债权通常为法定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普通金钱债权较难满足条件。
3.建议债权人在权益受损后及时收集证据,确定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与自身权益受损的因果关系。同时,严格把握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尽快向对应法院提出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首先这个债权人他不能够是因为自己的事情没有参加诉讼,并且他能够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已经做出来的民事诉讼的案件判决是存在着错误内容,而这些错误内容又影响到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并且当事人他是在规定的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之内才可以发起。
专业解答原告不在场是不可以开庭的。第三方在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取消诉讼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三人解除诉讼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当事人,法庭将开庭审理。该裁决显然不符合司法程序。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执行的救济是必须要的。第三人有权在案件的审理结果出具之后提出相应的中止执行的要求,这是对于没有直接参与到案件庭审中的第三人的一种利益上的救济机制,是关键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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