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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超出招标价10%怎么处理

冯** 北京-朝阳区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09.21 02:45:19 300人阅读

工程结算超出招标价10%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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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看合同约定,若合同对结算价调整有明确规定,按合同执行。
(二)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合理原因超出招标价10%,收集相关变更文件、签证单等证明材料,双方协商调整结算价格,且变更需符合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要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签字确认。
(三)若超出原因不合理,如施工方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方承担超出部分费用,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025-09-21 09: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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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结算超出招标价10%,依合同约定处理;合理原因致超出需收集材料协商调整;不合理原因致超出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方担责,协商不成可仲裁或诉讼。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合同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工程结算超出招标价10%时,若合同有结算价调整规定,按合同执行,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若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合理原因超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的签字确认后协商调整,这是为保障交易公平合理。若因施工方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等不合理原因超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方承担超出费用,是对过错方责任的追究。双方若协商不成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是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工程结算中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9-21 08: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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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程结算超出招标价10%,合同约定优先。若合同对结算价调整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这体现了契约精神和合同的法律效力。
(2)因合理原因如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导致超出的,合法合规的操作是收集相关变更文件、签证单等证明材料,双方据此协商调整结算价格。同时,这些变更要符合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签字确认,以确保变更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3)若超出原因不合理,像施工方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超出部分费用。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由专业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决。

提醒:
工程结算时,双方应妥善保存各类文件资料。遇纠纷需注意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时效,建议根据具体案情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9-21 06:3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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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超出招标价10%时,处理方式需依情况而定。若合同对结算价调整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合同执行。
1.若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合理原因致超出,要收集变更文件、签证单等证明材料,双方协商调整结算价。变更需符合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要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签字确认。
2.若超出原因不合理,如施工方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方承担超出部分费用。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建议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结算价调整规则,施工中严格按程序处理变更,发生纠纷时积极协商,协商无果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5-09-21 05:2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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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结算超招标价10%,先看合同约定,有明确结算价调整规定的,按合同来。
2.若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合理原因超价,收集变更文件、签证单等证明材料,双方协商调结算价。变更要符合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需建设、监理等单位签字确认。
3.若超价原因不合理,如施工方擅自改方案,建设方可要求其承担超支费用。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2025-09-21 04:30:12 回复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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