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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诉讼医方举证的有哪些

李** 广东-梅州 美容及医疗纠纷咨询 2025.09.21 02:56:42 373人阅读

医疗损害纠纷诉讼医方举证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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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医疗损害纠纷诉讼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对医方举证责任有明确规定。当患者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时,医方要举证自身无过错,不然就会被推定有过错。这一规则旨在促使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2)医方还需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医疗鉴定过程中,医方要配合提供诊疗记录、检查报告等材料,以此证明医疗行为未造成患者损害。这有助于清晰界定责任,避免医方随意推诿责任。

提醒:
患者在医疗纠纷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医方应严格遵守举证责任规定,规范管理病历资料。不同案情的举证要求和结果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9-21 06: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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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过错推定举证方面,医方平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做好病历资料的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真实、完整、妥善保存。一旦面临患者指出的违规情形,要及时收集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证据,比如相关操作的规范流程记录、参与诊疗人员的证言等。
(二)在因果关系举证方面,医方要积极主动配合医疗鉴定,及时、准确地提供诊疗记录、检查报告等所有与诊疗相关的材料。如果有其他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应一并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025-09-21 05:5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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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诉讼有特殊规则,医方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一是过错推定举证。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违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篡改病历等情况,医方就得证明自己无过错,不然就会被认定有过错。
二是因果关系举证。医方要证明医疗行为和患者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比如医疗鉴定时,医方要配合提供诊疗记录等材料,证明没导致患者损害。

2025-09-21 04:1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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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医疗损害纠纷诉讼中,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医方要对自身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医疗损害纠纷诉讼里,若患者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有遗失篡改等情况,医方就需举证自身无过错,否则会被推定有过错。同时,医方还需证明医疗行为和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医疗鉴定时要配合提供诊疗记录、检查报告等材料来完成举证。这一规则旨在平衡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医疗损害纠纷方面有疑问或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2025-09-21 04:0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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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医疗损害纠纷诉讼里,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合理且必要,能平衡医患双方利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因为医疗过程专业性强,患者处于信息劣势,这一规则可促使医方规范医疗行为。
2.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医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妥善保管病历资料,避免出现违反规定及病历资料问题,从源头上减少举证风险。
-当面临诉讼时,医方要积极配合医疗鉴定,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诊疗记录、检查报告等材料,以证明自身医疗行为无过错且与患者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医院可定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培训,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应对诉讼的能力。

2025-09-21 03:51: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医疗损害的事实规制: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疗损害的事实规制: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疗损害的事实规制: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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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1 12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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