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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打架斗殴被据传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拘传的最长期限的问题
您好!根据拘传的最长期限的问题,律师告诉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对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对何时开始计算12个小时,存在着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是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时开始起算,应扣出路途时间;有的人认为是侦察人员与其接触时开始起算,不能除出路途时间。刑诉法已明确规定,询问地可以在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处。这表明,路途应该是较短的距离,即使把路途时间连续计算,12个小时应该够询问所用。因此无必要将路途时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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