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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官司能二次鉴定吗

李** 河南-周口 医疗事故鉴定咨询 2025.09.19 05:03:21 402人阅读

医疗损害官司能二次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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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官司可进行二次鉴定。
首次鉴定意见质证后,若当事人有异议且能给出合理理由,法院会准许二次鉴定。
不过,若只是鉴定意见有瑕疵,并非鉴定人无资格、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情况,法院可能不准许。
二次鉴定要在合理期限提出,向法院说明理由和依据,当事人需积极准备材料配合,保障自身权益。

2025-09-19 10: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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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官司可以进行二次鉴定。当首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经质证,当事人有异议且能提出合理依据和理由时,法院会准许二次鉴定。不过若只是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并非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法院通常不予准许。
2.二次鉴定需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应积极准备相关材料,配合二次鉴定开展。
3.建议当事人在首次鉴定后仔细审查鉴定意见,若有异议要及时收集合理依据和理由。提出二次鉴定申请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准备充分材料,配合鉴定机构工作,如此才能更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让医疗损害官司得到公正处理。

2025-09-19 10:2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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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损害官司可以进行二次鉴定,但需符合一定条件,要在合理期限提出且说明理由依据,特定情形下法院不予准许。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首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后,当事人若能对其提出合理异议和理由,法院会准许二次鉴定。不过,若只是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并非如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法院将不予准许重新鉴定。二次鉴定有时间要求,当事人需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并阐述重新鉴定的理由与依据,同时应积极准备材料配合鉴定。这是为了保障医疗损害官司的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若在医疗损害官司中对鉴定等法律问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19 10:0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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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时,要明确指出首次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合理依据和理由,确保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
(二)注意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二次鉴定申请,避免逾期导致申请不被受理。
(三)向法院详细说明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清晰阐述对首次鉴定意见的异议点。
(四)积极准备与二次鉴定相关的材料,如病历、检查报告等,并配合鉴定机构开展二次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2025-09-19 08:2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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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损害官司存在二次鉴定的可能。当首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经过质证,当事人若能对其提出合理异议及依据理由,法院会准许二次鉴定。
(2)不过,并非所有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都能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若只是鉴定意见存在瑕疵,而非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特定情形,法院通常不会准许重新鉴定。
(3)二次鉴定有时间要求,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同时要向法院说明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还应积极准备材料并配合二次鉴定,从而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在医疗损害官司中得到公正处理。

提醒:
当事人申请二次鉴定要把握好时间和理由,准备充分材料。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19 06:22:2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基本类型,即国家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医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属于法人的医护人员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第二种是私立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其医护人员属于雇佣制,因而属于雇佣人赔偿的替代责任第三种是个体医生的医疗事故责任,即个体诊所医生所致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须具备责任能力。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2、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3、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是正常的医疗操作,就不属于医疗损害。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过失所致。但在实际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基于此,承办人员也只能将此类案件交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对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答辩,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能公正、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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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官司还是医疗事故二次鉴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吗?

    专业解答打官司还是医疗事故二次鉴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选择的。出现医疗事故的情况需要当事人及时收集证据或者是材料向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或者是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并且鉴定材料也是非常有利的证据。

    2024.08.25 16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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