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人格否认情形,债权人应收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证据,如公司与股东资金混同、业务混同等相关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通过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证据,若股东无法提供,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债权人可将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或协助抽逃出资的相关人员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
股东和公司在公司人格被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股东抽逃出资等特定情形下需负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股东为逃避债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被否认,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也需对公司债务担责。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要和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也要担责。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公平。若您在公司经营或股东权益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法律分析:
(1)公司人格否认时,股东为逃避债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自身有限责任,若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侵害债权人权益。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相互独立,若无法证明,就应对公司债务担责。这是因为一人公司股东易混淆公司与个人财产。
(3)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要和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协助者也需担责。这旨在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维护交易安全。
提醒:股东应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滥用权利,保证出资到位且不抽逃,一人公司股东要注意财产独立,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分析。
1.股东和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规定。公司人格否认时,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担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担责,抽逃出资时协助者担责。
2.解决措施和建议:
-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滥用权利,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运营,防止股东抽逃出资等行为。
-债权人在交易时要充分了解公司股东情况,降低风险。当自身权益受损,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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