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一朋友是学法律的,现在在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助理,他上司让他找一份关于危险驾驶无罪 辩护词。麻烦可以提供一下。
危险驾驶无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烟台沥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宋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王晓娟律师担任被告人宋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因被告人系农民,文化水平底,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稍微喝点酒驾驶汽油三轮车是犯罪行为。当然,对法律的无知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可以考虑适用较低的基准刑。
其次,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且被告是为躲闪迎面而来的车辆,才撞上了受害人魏某某。同时,被告的血液酒精浓度含量只是略微高出正常标准,其撞人后未逃逸,还积极将受害人送往静海县医院救治。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表现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属于初犯。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一直都是配合调查,深感自责和内疚,并积极悔改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危险驾驶无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定案参考。
我认为,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因此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的事实,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过失成份更大,主观恶性很小。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其是在2017年1月4日晚上在朋友余某家中吃饭时饮了酒,直到当晚8点多结束,并且当晚便在余某家中睡觉休息,1月6日凌晨5点多才从余某家中离开。这说明被告人是在酒后大约9个小时后才驾驶了机动车,他以为经过九个小时后,自己头脑已经足够清醒,所以才敢驾车出去,但却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发生。可见,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更多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恶性很小。
二、被告人陈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明知受害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应的酒精测试,无任何反抗行为。这在交通事故相对方张进生的询问笔录中有所反映。被告人在警察面前也如实供述自己喝了酒,是酒后驾车。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没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责任的迹象。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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