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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怎么判婚姻无效的

杜* 云南-丽江 结婚咨询 2025.09.18 00:52:56 474人阅读

法律程序怎么判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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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婚姻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的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未达法定婚龄的身份证明等,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
(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婚姻效力部分,应配合法院工作,等待依法判决,不可要求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可积极参与调解,争取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三)若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可先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等待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025-09-18 06: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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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的婚姻无效,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查明有法定无效情形会判决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无效。法院受理后按特别程序审理且一审终审,对于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直接依法判决。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则可以调解,达成协议会另行制作调解书。一旦法院查明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就会判决婚姻无效,此婚姻自始至终不被法律认可,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照顾无过错方判决。如果您在婚姻效力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18 05:0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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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无效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形严重违背婚姻制度基本要求。
(2)申请主体为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他们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且实行一审终审,保证了处理的高效性。
(3)对于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体现了法律对婚姻效力认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调解,达成协议则另行制作调解书,兼顾了灵活性。
(4)若查明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且自始无效,双方无夫妻权利义务。同居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保障了无过错方的权益。

提醒:申请婚姻无效程序严谨,不同案情处理结果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9-18 03:1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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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有明确法律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申请婚姻无效需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且一审终审,对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了解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在发现符合情形时及时向法院申请。
2.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婚姻无效案件,确保判决公正。
3.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当事人尽量先协商,协商不成时相信法院会依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2025-09-18 03:0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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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

2.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直接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调解,达成协议则另制调解书。

3.若查实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无夫妻权利义务。同居财产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2025-09-18 01:20:1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民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第28条规定了两种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是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做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二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时仍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书。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仅规定了因胁迫结婚而申请撤销婚姻的行政程序,不再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行政程序,因此,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日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只有诉讼程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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