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标后采购人终止采购,要分情况处理。若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需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说明终止理由,并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
2.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构成违约。供应商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财政部门会对其违规行为处罚。
3.供应商可向采购人质疑,对答复不满还能向财政部门投诉。
开标后采购人终止采购需区分情况处理。若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终止,采购人要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若无正当理由终止,采购人构成违约。
相应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因法定事由终止采购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供应商,确保通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对于无正当理由终止采购的情况,供应商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要求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计算损失时要合理确定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3.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处罚,以规范采购市场秩序。
4.供应商若对采购活动有异议,可依法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若对答复不满意可向财政部门投诉。
结论:
开标后采购人终止采购要区分情形处理,因法定事由终止需通知供应商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无正当理由终止构成违约,供应商可要求赔偿,财政部门可处罚,供应商还能质疑投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致使采购人在开标后终止采购时,需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同时按采购文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是保障供应商权益的必要措施。而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终止采购,其就构成违约。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损失。财政部门也会对采购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并且,供应商可依法向采购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还能向财政部门投诉。如果在采购活动中遇到此类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因法定事由终止采购:采购人及时书面通知所有供应商,说明终止理由,并按采购文件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无正当理由终止采购:
1.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财政部门对采购人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3.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可向财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1)开标后采购人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终止采购,需遵循法定程序,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同时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以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终止采购则构成违约,供应商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这体现了法律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使其在遭受违约损害时能获得相应补偿。
(3)财政部门可对采购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这是从行政管理层面规范采购行为。同时,供应商可通过质疑、投诉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救济机制。
提醒:
供应商遇到采购人终止采购情况,要及时关注终止原因,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采购人应严格遵守采购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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